进入执行程序后,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七种情况下,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股东未尽清算义务,就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公司被注销或吊销,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相关案例: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2180号: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四被告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在第三人深圳xxxx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原告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民事诉讼及执行可能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运用,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2017年最长的小假期就要来啦,此时我虽在工作岗位上依旧勤勤恳恳,但内心早已风起云涌,一颗归家的心,早已神游千里之外~~~~ 2017提的最多的话题是什么?“失信执行人曝光台”接下来跟着来看看到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到底应该怎么做!前言 &nbs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祖宗留下的这句话讲出了我们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要讲究道义。大部分人在欠以后都想着怎么还钱,可是却有一部分人欠了钱以后只顾自己享受或者只顾自己的小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规避还钱。当老赖把钱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时,法院是否就不能强制执行了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能够执行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名下财产多来源于赠
无财产可供执行,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本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
当一个公司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公司无财产可被执行,法院可依法查询该公司其他存款,如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财产状况。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法院执行企业账户没钱,可以查封扣押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如果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可以执行
如果确实无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即使申请人不同意,法院也可直接启动终本程序。但案件终本并不意味案件终结,法院会每6个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有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可申请将被申请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出行、高消费,并在发现其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执行行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被申请人是公司,申请人也可追加其股东或申请破产清算来保障自己权益。
在目前案件执行面临着“执行难”和“不能执行”两种困境,因此许多人的案件执行到最后便会以终结本次执行形式处理。这说明对方因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所以需要等到有财产了再恢复执行,但是一般是很难再重新执行,因为一旦决定终结案件执行,那么案件将被法院搁置到一边。面对这种情况,你可以这样做:1、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令,买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当法官告知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且你确实不了解一方的财产状况,你可以向
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该规定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营利性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见,可以追加
①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强制执行; ②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③行政单位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④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一、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动态有序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0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0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 网友咨询: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能否请求认缴未出资股东担责? 律师解答: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分期缴纳出资,且只要按期足额交纳了,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是难以主张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吗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无过错,其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的。(3)特殊情况,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有
公司无财产一般不可以执行法人个人财产。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法人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当怎样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法院执行企业账户没钱,可以查封扣押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如果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再启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
一、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会承担什么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可以申请公司破产,而法人如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