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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追加其股东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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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追加其股东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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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后,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七种情况下,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股东未尽清算义务,就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公司被注销或吊销,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相关案例: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2180号: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四被告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在第三人深圳xxxx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原告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民事诉讼及执行可能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运用,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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