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有哪些
(一)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汽车,机床等;
8.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四)混同的财产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或公司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
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
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由此看来,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范围包括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以及混同财产。只要涉及这其中的一部分都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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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看房产证的种类和区别目前居民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但是在使用和交易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分。一、商品房。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四个部分: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拥有全部的这四项权利,在不违反法律
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而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按资本总额是否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来划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简称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这里给大家简单讲下这两种公司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规模、组织结构设置、股权转让与流动性、公司的公开性等四个方面。第一,就规模而言,有限公司相比而言更小,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但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人数没有限制,对于发
公司种类主要是按资本总额是否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来划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区别;1、股东人数区别;2、组织结构设置区别;3、就股权的转让和流动性区别;4、财务状况公开性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
公司种类主要是按资本总额是否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来划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区别;1、股东人数区别;2、组织结构设置区别;3、就股权的转让和流动性区别;4、财务状况公开性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相对性,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依赖于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远存在,受诉讼时效的限制(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互不排斥(5)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效力平等。
成都限号限行的时间和范围,最新成都限号规定成都市交管部门发布《通告》,对今后成都出现极端重污染天气时,成都车辆如何行驶进行了规定。2018年1月6日,交通部门又发布了限号的通知,那这次的限号有没有新的规定呢?具体时间和范围是如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的2018年成都限号规定的详细内容,供你参考。成都限号通告《通告》决定,成都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
一、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1、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法院依职权在一定期限内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一、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
你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知道车辆具体所在位置的。
进入执行程序后,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七种情况下,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该规定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营利性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见,可以追加
①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强制执行; ②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③行政单位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④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如果确实无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即使申请人不同意,法院也可直接启动终本程序。但案件终本并不意味案件终结,法院会每6个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有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可申请将被申请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出行、高消费,并在发现其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执行行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被申请人是公司,申请人也可追加其股东或申请破产清算来保障自己权益。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祖宗留下的这句话讲出了我们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要讲究道义。大部分人在欠以后都想着怎么还钱,可是却有一部分人欠了钱以后只顾自己享受或者只顾自己的小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规避还钱。当老赖把钱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时,法院是否就不能强制执行了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能够执行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名下财产多来源于赠
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0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0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
无财产可供执行,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本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首先,保证人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的,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其次,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一般保证
当一个公司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公司无财产可被执行,法院可依法查询该公司其他存款,如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财产状况。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法院执行企业账户没钱,可以查封扣押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如果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