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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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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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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出现官司打赢了,但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此时的案件也不得不终本,这也就意味着官司赢了,钱没拿到。

为了保障自己的官司赢了的情况下,钱能拿到,申请执行人可考虑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样以来,拿到钱的希望就更大了。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呢?

根据法律规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出资不足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抽逃出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瑕疵股权转让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股东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未经清算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公司被注销或者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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