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举证问题

问题描述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举证问题
1个回答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追加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法条(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实施)第1条、第95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变更、追加规定》中第十七条中的“未缴纳”不包括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债权人对未到期出资需要加速到期的,依法可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法条(案例)指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第(二)条第6项;

《企业破产法》第35条;《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