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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原股东与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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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原股东与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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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原股东与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被执行公司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及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即使被执行公司股东(原股东与现股东)构成了抽逃出资等情形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对于该股东的执行程序也应予以中止,并交由破产法院统一处理,公平分配受偿。

三、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公司股东抽逃、转移公司注册资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而非提起执行复议。

四、本案诉讼前,公司原股东与该公司之间的转款行为。对于该转款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公司股东挪用、侵占公司财产或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应通过其他诉讼程序确认,而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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