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在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一旦公司名下无资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将十分困难。即使拿到胜诉判决,也无法收回自己的款项。
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2016年即取得胜诉裁决,但几经执行仍未全部受偿,未执行回款项400余万,在委托我后,恰逢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因此,我们立即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获得胜诉生效判决,成功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也成功执行回款项,保障了执行权益的实现。
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原股东与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一、被执行公司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及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二、即使被执行公司股东(原股东与现股东)构成了抽逃出资等情形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对于该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
一起多人购买商铺的执行异议之诉,购买人有的是正常购买,有的是因为拖欠工程款等顶账抵债。最后均成功维权。一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价款,占有案涉房屋,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缴纳了契税,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应优先于某某公司享有的债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某某公司要求继续查封并执行上述房屋及其对应土地使
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本程序案外人、债务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执行异议之诉中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当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生效判决为对抵押不动产“不得执行”,这在法律效果上不是暂不执行,而是抵押权人已经永远不能实现抵押权。抵押权的行使行为终结,应当判定抵押权消灭。相反,如果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还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必须会形成担保权人的抵押权无法得以实现,而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亦无法实现的尴尬局面,这样的法律效果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为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标准,正确、及时地审理我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现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仅供吉林
你好,1、自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行踪进行调查,必要的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采取拍照等手段,保留这些证据,并提供复制品给执行法官,由法院对其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划措施; 2、不能发现对方财产线索的,应当花点时间去找找被执行人,能够联系得上的,最好是想办法让其自行到法院与你协商,一旦到了法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最高法:哪些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典型案例解析‖大竹县律师拒执罪,作为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刑法》第31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拒执案件解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对该罪名进行简要阐述。【拒执行为必须发生在什么时间,才成立拒执罪?】一、判决裁定生效之前,行为人实施
北京7月29日讯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5起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这5起案例分别为:罪犯赵x减刑撤销案,罪犯鲁x不予减刑案,罪犯管x志不予假释案,罪犯王x梦不予假释案,罪犯黄x依法收监案。 案例1 罪犯赵x减刑撤销案 ——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x,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
案例简介 陈某与徐某于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24日,陈某以88000元的价格向父母购得位于温岭市某村的一间五层楼房。2003年4月24日,陈某与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为陈某与徐某共有。2006年8月11日,陈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陈某所有,儿子由陈某抚养。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陈某居住使用,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原告XX公司与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马X、XX管理公司、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供应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所王律,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XX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劳务公司的委托
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述: 2011年10月29日,刘某与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保留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以76万元的总价购买其公司开发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的一套房屋,并支付预留保证金2万元。2015年5月21日,刘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该房屋至今。2016年11月8日,该房地产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被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
今天有人咨询:“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公司已经注销,可以追加执行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吗?需要什么资料? ”我的回答:1、 你只可以申请追加已经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如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就不能被追加;3、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清算注销,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4、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还可以追加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5、法律没有规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除了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 裁判规则 在《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
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
你好!如果涉及到强制执行,会影响其名下的公司(因为涉及资金)
您好,您可以提供成功申请分期还款的证据,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