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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公司被注销,可以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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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公司被注销,可以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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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九、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81.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注意: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已变更为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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