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提供被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能够具体明确该人的,法院应当立案的。或者委托律师到派出所查询被告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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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该规定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营利性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见,可以追加
法律分析: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变更当事人的规定,坚持追加当事人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能追加。因为当时不符合条件被驳回,法律并未禁止不得再审请,只要符合追加当事人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
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重庆市某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南充市某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2)顺庆民初字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市某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终结了该案的该次执行。执行案件尚未了结,2016年7月被执行人南充市某广告公司的原股东徐某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唐某,徐某遂不再作为被执行人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注销前是否依法清算,相应的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被追加,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应诉。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该种情况不应
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原告XX公司与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马X、XX管理公司、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供应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所王律,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XX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劳务公司的委托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是夫妻二人,且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十
【裁判要旨】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可以执行公司和股东在这家全资公司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全资公司财产。
法律依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常用途径:1、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的文书;2、调取工商档案、验资报告等,作为股东未出资或者出资瑕疵的证据;3、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4、如未裁定该追加申请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5、也可以不在执行中追加股东,而另行起诉股东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
公司执行阶段是可以追加股东的。但必须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构成人格否认的,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执行阶段是可以追加股东的。但必须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构成人格否认的,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至第22条法定追加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股东、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二)、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三)、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