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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加前股东为被执行人,为执行案款加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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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加前股东为被执行人,为执行案款加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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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南充市某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2)顺庆民初字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市某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终结了该案的该次执行。

执行案件尚未了结,2016年7月被执行人南充市某广告公司的原股东徐某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唐某,徐某遂不再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亦不再担任法人。

申请人知晓该情况后,向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顺庆区人民法院经举行听证程序后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徐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裁定徐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当下经济下行,老赖横行。为了规避被执行,许多投资人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逃避被执行或者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观点均认为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和现股东在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均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一人公司的股东的风险显然高于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规避设立公司时可能存在的风险还是要听听专业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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