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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需先行析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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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需先行析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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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需先行析产吗?

 关于夫妻仅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问题,实践中已不鲜见,不少司法人士对此问题也不断在广泛讨论,各类文章屡见不鲜。

实践中,主要执行方式一般为两种:

一、直接执行共有房屋,保留被执行人配偶份额;

二、先行析产再执行。笔者多年办案中,接触和办理的此类案件,以上两种情况都遇到过。

执行法院欲对共有房屋进行处置,被执行人配偶一般都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不得执行共有房屋,法院如驳回异议请求将导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如被执行人配偶仍未获支持则可继续执行。

换言之,诉讼后,如法院支持被执行人配偶诉请,则判决不得执行共有房屋,如此,则如就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便又将进行析产诉讼。

如此以来,执行效率将大打折扣,诉讼资源将得到极大浪费。

另外,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性质不同,且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法定情形,法院是不支持析产的。

并且法院可以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后通过预留被执行人配偶财产份额的形式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得出结论,夫妻仅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在各方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析产而直接执行。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原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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