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能否请求排除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被执行人的配偶对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进行审查。
被执行人的配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能否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其份额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变现份额。
3、夫妻双方对婚前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能否排除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对婚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作为案外人以双方约定该婚前财产归夫妻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不予支持。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共同财产的约定发生在执行依据所涉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排除执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离婚后,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能否追加其前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被执行人已离婚,执行法院不得追加其前配偶为被执行人,但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对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原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的,属于案外人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审查处理。
5、法院查封夫妻共有房屋前,夫妻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约定被查封的房屋归非被执行人一方所有的,能否排除法院执行?
1)案涉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因此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如果离婚财产协议分割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诉讼或仲裁之前,或者发生在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系与案外人虚假离婚放弃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根据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第538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案涉房产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尚未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性质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应予支持。
3)被执行人未履行离婚协议,原配偶在该房产被查封前已通过诉讼、仲裁且已裁决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查封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配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房归其所有,请求排除执行,如果离婚协议签订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参照《异议复议规定》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不得对该房屋执行。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第(一)项为: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6、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能否被执行?
根据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1)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4)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5)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6)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7)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需先行析产吗? 关于夫妻仅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问题,实践中已不鲜见,不少司法人士对此问题也不断在广泛讨论,各类文章屡见不鲜。实践中,主要执行方式一般为两种:一、直接执行共有房屋,保留被执行人配偶份额;二、先行析产再执行。笔者多年办案中,接触和办理的此类案件,以上两种情况都遇到过。执行法院欲对共有房屋进行处
你好,可以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询,不过只有律师和法院可以查询。如想委托查询,可联系我。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案情摘要:王某与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蒋某、许某平、蒋某杰、蒋某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根据王某的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苏0722执86
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那么在多个债权并存,且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先后申请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如何执行,是按顺序执行还是按比例执行? 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
“钱又不是我借的,借条我也没签字,借的钱也没用在家里,判決书只判决吴某承担责任,也没判决我要承担责任,凭什么拍卖家里的房子?房子我也有份啊,这是家里的唯一住房,若被拍卖,我住到哪里去?”被执行人吴某妻子情绪激动地在房屋处置现场提出了异议。吴某的妻子为何如此激动?原来,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吴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不知下落,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吴某及其妻子名
法律分析:15号发工资遇到周末可以改发工资的时间。提前或者延后。很多单位遇到周六或周天不发工资是有原因的。因为与银行对接的财务人员周六周天也是属于休息状态,总不能让财务人员周六周天再来加班发工资吧。有的单位做得比较好,一旦发现发薪日是周六或周天的,薪资会提前到周五发放。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
⒈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对另一方是没有影响的,只会对其本人和子女产生影响。⒉本人不可以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可以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不可以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1、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
父亲去世,如果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能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一、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母亲想将房产证改成她的名字,就等同于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由母亲来继承,这种情况,是需要全部合法继承人
案情简介2008年6月16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2016年12月1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王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贾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设例: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相对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人配偶可以在拍卖程序中主张享有财产份额及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能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执行。 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是共同债务时,执行机构只能控制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但是,《最高人民法
对于夫妻投靠落户到北京条件是严格的,要求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夫妻双方有一方在京拥有常住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办理北京户口;或者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相关政策,可提供京单位和单位集体户口所属公安局同意书办理投靠北京户籍配偶落户。
对于夫妻投靠落户到北京条件是严格的,要求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夫妻双方有一方在京拥有常住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办理北京户口;或者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相关政策,可提供京单位和单位集体户口所属公安局同意书办理投靠北京户籍配偶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该规定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营利性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见,可以追加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何执行其持有的股权?强制执行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因为债权人拿到一纸胜诉的判决书并不是最终目的,他真正需要的是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强制执行程序的正确运用,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以及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也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使得被执行人能够履行法律义务,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由于“股权”
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咨询问题: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婚后按揭的,也是唯一住宅,离婚前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了好多外债,债主起诉的话,法院会把女方的房子查封或者拍卖吗?如果会,有什么方法降低损失吗?谢谢 律师解答:您好,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受理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5〕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结束婚姻关系,而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很多的,而夫妻一方出轨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离婚时就需要分割财产,那么出轨离婚后财产应该要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出轨后,财产如何分割???1、 一般情况下,婚后出轨的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婚后财产是一人一半。对于因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通常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无过错方会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