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
那么在多个债权并存,且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先后申请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如何执行,是按顺序执行还是按比例执行?
相关的法律规定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中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下文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文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实务总结: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存在财产保全法院查封,执行法院首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执行的顺序依照查封的先后顺序执行。
也就是说是:
保全法院优先于执行程序中的首封法院优先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但保全法院查封的非争议标的的,一年内未处理的,执行程序中的首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移送后首封法院60日内未处分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移送查封财产并进行处分。
在多个债权并存,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大,如果不足以清偿,首封在实现债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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