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案情摘要:
王某与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蒋某、许某平、蒋某杰、蒋某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根据王某的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苏0722执864号。2019年5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18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苏0722执恢775号。
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苏0722执86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蒋某所有的东某县永安建材公司的土地证号东国用(2010)第**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1年3月27日作出(2018)苏0722执864号之三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蒋某自然人独资的东某县永安建材公司所有的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
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苏0722执86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蒋某睿所有的位于东某县××镇××路××号房产。”
2021年7月7日作出(2018)苏0722执864号执行裁定:“查封蒋某睿自然人独资的东某县新天地乳胶漆厂位于安峰镇迎宾路东侧的土地及建筑”……另查明,东某县永安建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人蒋某。
东某县新天地乳胶漆厂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蒋某睿。
争议焦点:
(2018)苏0722执864号、(2021)苏0722执恢775号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况。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先后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有永安建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蒋某杰所有的××号房产;
蒋某睿所有的××号S房产、××L号房产、东某县新天地乳胶漆厂土地及厂房。其中,蒋某睿、蒋某杰名下的房产已经裁定解除查封或查封到期后自动解除查封,目前有效查封的有东某县新天地乳胶漆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东某县永安建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查,东某县永安建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东某县新天地乳胶漆厂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据此,可以强制执行蒋某在东某县永安建材公司持有的股权,而不得直接执行公司财产。故(2018)苏0722执864号之三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蒋某自然人独资的东某县永安建材公司所有的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东某县新天地乳胶漆厂系被执行人蒋某睿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故,驳回异议人蒋某提出本案属超标的查封“多余部分予以解封”的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21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722执864号之三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典型案例:
东某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2执异49号民事裁定书
中小企业贷款,公司经营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公司(借款人)存在管理人、股权结构变更等事宜,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风险的,要求是需要和贷款银行报备沟通的,对评估结果确实存在风险的,银行有终止贷款的权利。因此,贷款期间尽量不要做股权变更,或者看和银行沟通的结果。建议结清贷款后,再做股权变更。
被执行人不还钱,但知道他是其他三个公司的股东,能否申请法院查封相关公司的财产?法律知道回答:被执行人是其他三个公司的股东,虽然不能直接查封其他公司,但是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性收益。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一、先去工商局调取被执行人所在公司的工商信息或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只有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我们才能申请法院对其股权采取冻结
公司失信对法人家庭没有影响,一般只影响法人个人。但是,如果有需要夫妻双方贷款之类的事,因为他在失信人名单之后总,所以会影响双方,导致夫妻双方都无法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该类免责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仅对内(如法人与股东)有效,对外无效。
误工费可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全责方承担赔付责任。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公司就是法人,是一个组织,由股东组成,组织是不用缴纳五险一金的。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劳动合同的关系的,则必须缴纳社保。如果不是,则是否缴纳社保可以由双方约定。
您好。据你所述情况,该男子的行为威胁、恐吓你婶,目前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刑法上的恐吓罪。若该男再打电话或者见面威胁可110处理。
股东退股有什么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性和人合性为一体的公司,它不仅依靠股东的出资来保证公司的运转,同时也需要股东的共同努力来经营管理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出公司。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操控着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通过其他方式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对此,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法定条件之下,通过法定程序退出公司权利。股东退出公司,应当
如果用人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除非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出现混同,否则劳动者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为发还拖欠的工资。建议您这样做:【1】写一份《限制高消费申请书》,被申请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申请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如果这个公司就是法定代表人独资并独立管理,发工资也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进行的,那么您可以主张公司人格混同,从而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
您好!如果您不同意签署的话,可以拒绝的,协商补偿金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告知法院。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一、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1、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2、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
退出挂名监事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与公司签订撤销监事的协议书或通过股东决议,追涨退出,并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且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法律依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
工商银行对公账户一般不会被冻结,但是如果出现被别的单位起诉,对方申请财了产保全的,账户涉嫌违法的,以及开空头支票超过三次的情况,账户就会被冻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
养老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 2.互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3.普遍性。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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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不确定的因素,有客户被敲诈勒索过。可以暂时不要理睬,等他们起诉后再联系我们律师。
股东可以担任董事。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且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非公司股东,只要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都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这种情况属于公司之间的竞争问题,你属于牺牲品,如果你与上海公司之间有合同,那么上海公司不要你的话,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