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后,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如何救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一种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案例链接1】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0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事务所。
负责人:杨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伟君。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荣美。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宝妹。
申诉人X事务所为与被申诉人马伟君、金荣美、倪宝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0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案例链接2】对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由最高院指定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县X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X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X,总经理。
申诉人:X县X石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四川X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沙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冬冬
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上一级的中级法院,但不能直接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判罚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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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省高院的再审不服怎么投诉民事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后,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如何救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一种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
一、对于省高院的再审不服怎么投诉民事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后,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如何救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一种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
如果不服省高院再审判决根据你说的是不服再审裁定而非不服驳回申诉决定,能只要你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且在生效期内!就行!高级法院再审裁定是程序性的裁定,如果不服就力争再审胜诉!
最高法院不再受理对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上文为您解答不服省高院再审裁定书怎么办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
再审立案后,但是没有收到中止执行裁定,可以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
上诉到省高院的步骤是如何的如果一审是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受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立即提起上诉,注意法律文书上标明的上诉期限,不要超过即可。案件的当事人有独立上诉权,其他亲属或律师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并授权,方可提起上诉。把上诉状、原判决书复印件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受理材料的,就完成了提起上诉步骤。1、如果省高院所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二审
先在中院做判后答疑,提交再审申请书,双方证据等,由中院统一把材料送往高院。过程很复杂,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除外。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据此,你可以继续申诉,但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了。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
问: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职权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救济?今日要闻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如何救济并无明确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实务做法和执行法理论看,由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比较合适的。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