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不服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如何救济?

问题描述

不服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如何救济?
1个回答

民事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后,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如何救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一种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案例链接1】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0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事务所。

负责人:杨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伟君。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荣美。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宝妹。

申诉人X事务所为与被申诉人马伟君、金荣美、倪宝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0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案例链接2】对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由最高院指定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县X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X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X,总经理。

申诉人:X县X石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四川X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沙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冬冬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