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不服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刑事部分不服的话只能向检察院提
出申请,请求检察院申请抗诉,而不是直接抗诉。
笔者曾代理受害人家属对一起杀人案件进行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请求:请求检察院依法对(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XX号案提起抗诉。
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X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冯XX与本案被害人在广州市某区XX大街X号X楼的制衣厂发生纠纷,次日中午,被告人冯XX怀恨在心伙同另一帮凶冲进厂房,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刺入被害人的胸部后逃跑,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作案后逃回家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帮凶至今逃匿。
第二、被告人冯XX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1、行凶之前被告人冯XX就与同案犯XXX密谋好要报复被害人,于是带上了匕首,从此可见,被告人冯XX是明显想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的故意。虽然被告人冯XX的口供说带匕首只是用于防身,但是根据刑法的理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仅凭其片面之词就直接认定,还应当从其客观行为上推断。被告人冯XX在案发前一天与被害人发生打斗之后,其怀恨在心,想要拿匕首夺被害人性命,这个故意不应当排除。而且从其客观行为上看,被告人冯XX到达案发工厂楼下的时候就跑步上楼,边跑步边拿出匕首,右手正握(这些也是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其在法庭上的供述矛盾,可见其在法庭上说谎了),从这可以看出,他当时非常气愤,就是要拿着匕首捅死被害人。被告人冯XX上楼后,被害人看见被告人产生本能的反抗,自然的站了起来朝被告人的左眼角及胸口各打了一拳,这时候被告人冯XX的愤怒占据了整个内心,人变得非常不理智,于是出现了被告人冯XX用匕首朝受害人胸部连捅两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悲惨后果。因此,从这些客观行为完全可以推断出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退一万步而言,即使其之前没有想过要杀死被害人,但是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临时决定或者放纵要将被害人杀死,这种情况也不应当排除被告人的杀人故意。
2、当时被害人站了起来,被告人冯XX完全可以用刀捅被害人其他部分也可以防止其反抗,但是被告人还是选择了捅受害人的致命部位,从这些行为足以看出被告人冯XX完全有要将受害人致与死地的故意,而且被害人被刺中胸部后,立即倒地死亡,并没有如起诉书中所说的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当时被告人是将尖刀刺入被害人的胸部的,而众所周知人的胸部、心脏属于身体的重要、致命部位,被告人冯XX在行凶的时候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被告人冯XX的犯罪行为,没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法院不应当从轻对其处罚。首先,被告人案发后潜逃了,并没有积极的自首,可见其并没有认罪;其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跟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矛盾,其并没有法院所说的坦白从宽的情节;而且,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其被抓获后,对受害人家属态度恶劣,还曾扬言宁愿用钱摆平,也不会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分钱!所以,被告人宁愿花钱请律师也不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分钱,连丧葬费都是受害人家属向亲朋好友借的。直至宣判,被告人尚未赔偿一分钱给受害人家属。综上可见,被告人没有完全认罪,没有从轻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是错误的! 因此,退一万步即使法院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话,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应当判处被告人冯XX死刑。 被害人的死亡对其家属如同晴天霹雳,给申请人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被害人之父本身体弱多病,现在身体更加虚弱,被害人之母整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现在已是卧床不起,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一家无生活来源。 所以申请人认为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及量刑方面都是错误的,法院在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是有明显的偏袒倾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其不公的!杀人偿命自古至今都是符合天理、符合法律的。法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示法律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受害人或其家属对刑事判决中刑事部分救济途径不多,除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貌似没有其他办法让被告人加刑,而且实践中如果检察院不主动抗诉的话,受害人申请检察院成功抗诉的几率并不大。
主犯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
1、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2、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
你好,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两种程序优劣不同,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最大限度的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在哪个阶段结案的,就去相应的公检法部门查询
债务追讨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一般是被害人或其家属有可能是原告 而公诉案件中没有原告只有公诉人!公诉人一般是检察院!地位有点类似原告!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侦查! 被害人不起诉要看具体情况 轻微刑事案件且为自诉案 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一般不立案 这里只能说一般不立案但并非绝对 比如自诉人失去行为能力无监护人!比如自诉人收到非法的威胁! 究竟谁来调查要根据不同情况才能决定 另外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外还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
网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质证是怎么规定的?苏义飞律师:《(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案件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在侦查阶段比较容易取保候审。申请条件: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
一、同一案件,多人判刑中的一个人上诉,据我国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其他人在上诉期后也不可以接见。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
如今房价颇高,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的购房者越来越多。实务中,在按揭银行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商往往对购房者的按揭贷款对银行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一旦购房者不能按照其与按揭银行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偿还贷款,开发商就不得不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偿还购房者欠付的贷款。那么,开发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呢?第一种情况: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此种情形下开发商享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主体中的核心人物,整个案件都是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因此,其地位尤为复杂、重要。从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来看,能够充当单位犯罪案件被告人的,无非包括犯罪单位本身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恐怕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尺度问题。一旦认定失准,将会造成被告人的错列或遗漏,从而可能步入罪及无故或放纵罪犯之端,所
警察可能查到删除的聊天记录,也有可能查不到,有以下方法可以获取删除的记录:从对方手机上获取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因为每个公民都有配合警察办案的义务,如果手机上的记录删了,警察可以尝试从和你聊天的人的手机上获取你们的记录,警察获取嫌疑人手机后,可以尝试使用数据恢复软件来恢复手机上删除的记录;一般删除的数据都是有恢复的概率的,因为删除的数据还会在我们手机里面的,只是我们肉眼看不到了,其实是还存在手机里面
应当在案件结束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现如今国家不断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律师代理各类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刑事案件中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律师业务再强也不如找关系”。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中国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表现在: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心理落差很大,对于自己有没有犯罪?罪过的轻重没有客观的了解。在看守所里犯罪嫌
【一】两者的区别在于量刑轻重不同,而且有的罪名量刑差距较大。数额较大:量刑标准较轻。数额巨大:量刑标准较重。【二】不同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犯罪罪名,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例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谅解书在刑事案件中起的作用大吗
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谅解书不生效的原因包括,签谅解书的当事人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谅解书当中的相关约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如果谅解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认定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不能考虑这一因素。
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相关规定1、在公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什么是退赃、退赔?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实名举报的答复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情况复杂的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左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