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村委会或其成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作的决定侵害到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所在的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但如果村民就同一事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并经人民法院裁判后,村民申请乡、镇政府监督的,由于受生效民事判决效力的拘束,乡、镇政府无权再行作出处理。”
01
—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
也就是说,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
但是,村民就同一监督事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村民又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的,由于受生效民事判决效力的拘束,乡、镇政府无权再行作出处理。
02
—案件简介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356号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某
1、苏某
2、苏某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新兴县新城镇桥亭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
苏某
1、苏某
2、苏某3分别出生于2012年1月、3月、7月,三人属于桥亭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年12月13日,桥亭六组与新城镇政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并于同日公布分配人口,确定分配人口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12月13日零时。
1、村委会决定:村委会形成决定并公示,苏某1等人不符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条件,未分得土地补偿款。
2、申请镇政府处理:苏某1等三人向新城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桥亭六组有关征收土地补偿款和留用地分配问题作出处理。
镇政府以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留用地分配未经镇政府审批或决定为由,驳回苏某1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
3、行政复议:苏某1三人不服镇政府决定,向新兴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土地补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处理范围;
留用地分配问题应当由桥亭六组依法依规处理为由,维持了镇政府决定。
4、行政诉讼:苏某1等三人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并将留用地分配到个人名下。
云浮中院认为对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重新作出裁决不属于新城镇政府的职责范围,可以与桥亭六组协商解决,桥亭六组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苏某1等人请求将留用地分配到个人名下,不符合《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该申请事项亦不属于新城镇政府职责范围。
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申请再审:苏某1等三人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镇政府决定和县政府复议决定,判令新城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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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苏某
1、苏某
2、苏某3的再审申请。
04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村委会或其成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作的决定侵害到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所在的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但如果村民就同一事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并经人民法院裁判后,村民申请乡、镇政府监督的,由于受生效民事判决效力的拘束,乡、镇政府无权再行作出处理。”01—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
1、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成员作出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给予撤销。对于责任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受害村民有权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责令改正。2、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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