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村规民约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有权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而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规民约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那么,当村规民约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的时候,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徐某是某村村民,2004年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该村,2000年长女出生,2012年次女出生。
2009年,该村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其中规定,出门闺女只享受农历当年的福利待遇。徐某被取消了村民待遇,她的两个女儿也不享受村民待遇。
2016年,徐某和她的两个女儿向当地区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当地村委会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按照村民待遇支付各项福利待遇。
区政府让街道办和民政局进行处理。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区政府、街道办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的村规民约,恢复三人的村民待遇。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直到最高院的再审。
最高院认为:村民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有权请求乡、镇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乡、镇级人民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所在的村所属的镇已被撤销,由街道办管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应由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责和义务,应由哪个行政主体承担。
河南省高院在再审审理中应当进一步查明。最高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此案。
所以说,村民自治不是完全自由不受约束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不能违反宪法、法律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并且不能够随意剥夺村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村民认为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是可以请求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的,如果乡镇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能,那么则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村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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