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裁判观点:
1、资金往来未注明用途的,则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当时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特别提示:资金往来最好注明用途,比如某日合同货款、律师费、委托理财等等。
2、证人没有直接参加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故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
3、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特别提示:除非亲眼所见正在发生的事实,否则证人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4,合同签名页是独立的,与合同其他内容不连接,不能确定是否为合同原件。
特别提示:签署合同一定要盖骑缝章或在骑缝上签字,否则极有可能被换页。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96号
案情简介:
刘*诉王*、江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刘*诉讼中主张,其为登记在王*名下的江苏**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其与王*之间为代持股关系,请求确认其为股权所有人,王*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
刘*提交的证据主要有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人证言,其他书面证据材料等。
其中,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刘*于2008年5月13日和6月10日向王*银行账户两次汇款650.4万元和4487.76万元,王*在收到该两笔款项后于当日即汇入江苏**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在该公司的股权出资及增资。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对于汇款的用途问题:
刘*向王*汇款,但未说明汇款用途,也未能提交具有委托王*认购江苏**公司股份内容的其他证据。王*以自己名义使用了汇款资金,认购了江苏**公司股份,并以自己名义在江苏**公司登记股东和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诉辩意见,王*也有向刘*的汇款行为,刘*与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特殊关系,其间多笔高额资金往来未以人们通常习惯的方式留下建立法律关系性质的凭证。
由于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当时刘*和王*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
王*收到刘*汇款资金后已经将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财产形态的转换是基于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完成的,刘*没有提供其参与处分将其汇款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形态的证据,其可以依法向王*主张货币资金债权,但据此主张股权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
刘*提交的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能够证明存在资金流转关系,但仅凭其汇入王*账户的该两笔资金在数额和时间上与王*向江苏**公司的投资相吻合的事实,难以认定刘*和王*对资金的用途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根据资金流转的事实推定刘*委托王*并以王*名义向江苏**公司投资。
刘*上诉主张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原审法院却以不能排除王*借款出资为由作出否定委托投资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
因刘*向王*汇款未说明用途,故关于该笔资金的用途有多种可能,原审法院仅列举借款的一种可能,并同时作出刘*汇款的性质并不能必然、排他地认定为出资的论证,未进一步落实该笔款项是否为借款关系,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关于仅凭往来资金款项不能推定委托出资关系的观点正确。
二、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刘*提交的证人证言涉及的证人主要有江苏**公司财务经理、法务总监、公司原股东,刘*另案委托代理人,兰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王*均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认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因刘*和王*均参与江苏**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王*主张证人与刘*或者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理由合理。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需要各方当事人本人自愿并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他人直接替代建立法律关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证人没有直接参加王*与刘*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故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
在本案中,刘*陈述其与王*之间为代持股关系,其为江苏**公司股东,而在其与石光强的纠纷案件中,刘*、王*、江苏**公司一方的诉讼观点是否认其间存在代持股关系,刘*对此解释为诉讼策略的需要及系受王*主导影响。
可见,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
在二审期间刘*追加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王*向刘*转让江苏**公司股权,但该协议存在如下问题:
一、王*与刘*签名页是独立的,与合同其他内容不连接,不能确定是否为合同原件;
二、协议载明的签约日期为2008年1月16日,而江苏**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才设立,即上述协议签订时江苏**公司尚未成立。基于该协议存在的上述问题及刘*不能说明一审未提交该证据材料的正当理由,本院难以认定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对此不予采信。刘*提交的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证明和其他境外法院证据材料等,其内容与刘*在本案中的主张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刘*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王*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因本院难以核实复印件的真实性,故所涉及的复印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王*为江苏**公司登记股东,以股东身份完成出资、增资、分红及股权转让行为等。王*取得的股东身份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刘*在诉讼中主张其与王*之间存在代持股关系,证据不充分。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建立委托代持股份关系。本案中刘*未提交其与王*之间关于建立委托关系或者代持股关系的协议,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王*之间对委托关系或者代持股关系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其间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代持股份关系。
因刘*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提交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具有排他性,举证不具有优势,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王*与刘*之间的资金往来实际存在,其资金关系可以另行解决。本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法律公园
本文为转载,如不同意转载请联系删除.
【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96号再审申请
法院是否采信证人证言,要看此证言是否真实、客观、并与本案相关事实有关联,如果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法院就会采信,反之不采信。上述是法院采不采信证人证言的规定
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问题时,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您好,如果自己也投资了,那自己也是受害者,可以要求不退返提成。当然如果最后法院判定有罪,是否主动退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您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楼顶漏水超过质保期的且已缴纳维修基金的物业公司应该维修。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开发商自行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批使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
用人单位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按规定给予
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薪。至于是提高薪资待遇还是降低薪资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调整的工作岗位以及与员工进行协商才可以确定。也有可能维持原来的薪资待遇。因此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法律依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薪。至于是提高薪资待遇还是降低薪资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调整的工作岗位以及与员工进行协商才可以确定。也有可能维持原来的薪资待遇。因此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法律依据:《劳
仅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原告主张系借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怎样举证才能让被告心服口服?济南历城法院的法官告诉你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查封争议商品房前,该商品房所属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该工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与购房人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购房人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购房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并无不当,对方当事人关于购房人违法占有使用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5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
审查要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闫某某的指派到临河帮助纪某乙注册公司,证实张某甲在主观上有共谋,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一、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纪某甲、张某甲利用张某乙等十四人身份证,在临河区成立了巴彦淖尔市*
你好我可以帮助你处理,需要帮助吗
需要根据招标文件来确定
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但是,涉案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却分别打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魏宝钧、石艳春等与郑树茂、荆志成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250号】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2015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
裁判要旨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申5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阿立,男,1947年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居芬,女,1948年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法院收到诉状后,即使原告的起诉最终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祁文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林,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栋臣
死刑复核的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
裁判要旨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案例索引《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
司法拍卖变卖不成功怎么处理: 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出现流拍的,拍卖机构可以继续拍卖,可以以物抵债,抵给债权人,按最终流拍价格来计算。经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重新评估上拍,经历再一轮的一拍,二拍,变卖。周期大约有两个月。经由双方同意,解除查封,归还给被执行人。 如果超过三次流拍的,可以将标的物交付申请人或者折价变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