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在第一次流拍之后,申请执行人未依法申请以物抵债,而是申请中止执行,过了一年多时间再以物抵债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条件,且《评估报告》已过一年有效期,评估价格无法客观反映案涉土地的价格,原审法院的以物抵债裁定在理由及依据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李燕、祁东县水产科学研究所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174号】争议焦点
流拍后拒绝以物抵债的可否通过恢复执行再次主张以物抵债?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首先,以物抵债未经被执行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据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本案执行过程中,衡阳中院首次拍卖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依法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但2015年11月6日,衡阳中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后于2016年12月26日恢复执行,并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也就是说,本案在第一次流拍之后,申请执行人未依法申请以物抵债,而是申请中止执行,过了一年多时间再以物抵债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条件。
且《评估报告》已过一年有效期,评估价格无法客观反映案涉土地的价格。衡阳中院的以物抵债裁定在理由及依据上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湖南高院据此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以案说法:流拍并非执行的终点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拍卖财产的处置方式探讨 阅读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合同到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先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处置的方式可以是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 前言: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当抵押物是在建工程、房屋、
法拍房二次流拍后可以在六十日内再次降价拍卖,最多进行三次拍卖。二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第三次拍卖。法律依据:《拍卖法》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法拍房二次流拍后可以在六十日内再次降价拍卖,最多进行三次拍卖。二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第三次拍卖。法律依据:《拍卖法》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正 文裁判要旨本案承包人将工程转给蒋某内部承包,蒋某又将部分工程转给许某施工。许某将发包人、承包人与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认定作为违法分包人的蒋某及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而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实际工人无法依照合同向其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裁判要旨1.将案涉标的物解封后退还给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意味着该标的物因此具有了不可执行性。该标的物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仍可用于清偿债务。2.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以物抵债则是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能把接受以物抵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不能将拒绝以物抵债视为过错而不予计算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迟延履行利息。案例索引《青海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就会将债务人抵押的财产进行拍卖等等。那么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
你好,根据评估价格确定
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
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
司法拍卖房子流拍后在六十天之内进行第二次拍卖,如果三次司法拍卖都流拍了,则会将拍卖品变卖。司法拍卖的房子可以买,因为司法拍卖的房子涉及问题较多,最好先了解房屋的状况等其他问题再竞拍。 一、司法拍卖房子流拍后怎么办 司法拍卖房子流拍后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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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你好,第三者赠与给第三者可能法院不会判决。
一、拍卖的房子三次流拍后怎么处理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二、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财产变卖适用情形,意见要点如下: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1)在价款可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申请以合理价格自行变卖查封财产。(2)经债权人同意或变卖款足以清偿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申请直接变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
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所以、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且申请执行人、冻结,应当解除查封。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但
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
法拍房变卖流拍后处理方式如下: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2、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3、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4、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