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何执行其持有的股权?强制执行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
因为债权人拿到一纸胜诉的判决书并不是最终目的,他真正需要的是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强制执行程序的正确运用,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以及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也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使得被执行人能够履行法律义务,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一旦被告进入执行程序变成被执行人,而他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那么能否执行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就是个问题,在法学理论界也是有较大争议的。
1998年7月8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该规定首次为股权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了依据,但对于股权强制执行具体操作则没有更为细化的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各地法院在股权强制执行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不一。
比如:如何确定股权拍卖参考价的问题。因为被执行人的“股权”需要变现要经过司法拍卖程序,而要启动拍卖程序则首先要确定参考价来进一步确定起拍价,但确定参考价的过程中,一旦缺失必要评估资料或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则很容易使执行陷入停滞或是僵局。
2018年7月,最高院就曾发布《关于股权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但由于股权强制执行问题涉及公司法、强制执行等多领域交叉,该征求意见稿一直未能落地实施。
时隔三年,2021年12月20日最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股权强制执行实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
1、未出资、出资不足、出资履行期限未届满或抽逃出资的股权能否被执行?
能。自2014年3月起改革施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因为放宽了公司注册的工商登记条件,所以实务中很多公司涉诉时,可能股东的出资义务还未完全履行,而这时股权所在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就会以此为由申请法院停止对该股权的执行。
以往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则往往会中止对该股权的执行,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则明确了以上情况均不能阻碍股权的强制执行。
但是,以上必要信息需要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同时规定“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这同时也提醒了相关受让人,即便是比较优质公司的股权拍卖,参与时也需要综合评估股权处置后的情况。
2、确定股权拍卖参考价所需的评估资料如会计账簿等一旦缺失或被隐匿该怎么办?
由于股东与公司的千丝万缕关系,在很多涉股权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可能作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想要将会计账簿、负债清单等等关键资料隐匿起来非常容易,而一旦缺失了这些必要资料,就无法对于该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司法解释颁布前,很多法院采取“议价”的方式,“议价”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种确定拍卖参考价的方式主要有两个好处即:程序简单,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合理的参考价;省钱省时,议价的方式省去了高额的评估费用,在时间上也较为可控。
但这个方式可能出现一个风险,就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参考价可能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此次司法解释对于相关资料的取得,明确了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确定参考价所需的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等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评估所需的必要资料已灭失或不存在的,如何确定“股权”的起拍价?
实际上,经济市场中的部分中小型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资料的制作可能并不规范,甚至没有。但对于股权的评估来讲,缺失了这些必要资料,就无法对股权所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资产及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就难以形成准确的评估报告。
此次司法解释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也给出了法律依据:
(1)“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司法解释第11条第3款)
(2)“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
(3)“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此次司法解释中,对于被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虽然未予进一步细化规定,但《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为股权一旦被强制执行,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明确保护的,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须以“同等条件”为前提行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进一步明确了“同等条件”具体如何认定等,即在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均必须同等条件。
举个例子:某公司股权拍卖消息发布后,竞拍人A欲参与拍卖,而该公司其他股东B、C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维持公司人合性。
最终A:出价500万元购买全部股份,三十日付清全款。B:出价500万元购买全部股份,六十日内分两期付清全款。C:出高价以300万元对此次拍卖的一半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
则B、C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
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继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通过各种“执行攻坚”行动向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们”亮剑。
各地法院也纷纷开通了“直播抓老赖”“执行现场”等,用直播、视频、图文等方式通过新媒体融合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引导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最后,虽然强制执行程序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是我们取得胜诉后实现合法利益的最终保障。但也不能否认,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客观因素或主观逃避、规避执行,以至于最终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那我们的合法利益也是难以实现的。
而作为律师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及时介入,协助委托人防控、避免并化解这些法律风险。当然,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也有义务去共同维护法治、诚信这道墙。
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王浩哲
您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财产的,例如被执行人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合伙做生意股权一般是按出资比例来分配。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确实无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即使申请人不同意,法院也可直接启动终本程序。但案件终本并不意味案件终结,法院会每6个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有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可申请将被申请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出行、高消费,并在发现其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执行行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被申请人是公司,申请人也可追加其股东或申请破产清算来保障自己权益。
欠钱不还名下还没有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再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问:高律师您好,最近啊我又碰上了个案子。有个农民工跟着专业分包干活,负责装修装饰的,在谈外墙线的时候呢,失足摔了下来,造成骨折,现在在医院呢。刚才啊,法院调解员给我打电话,说这位工人却把我告了,让我承担责任,虽然我也觉得农民工很辛苦,但我也不能当冤大头啊,这个事应该分包来负责吧,需要我们总承包单位来负责任么?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他必须交。
事故责任由交警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勘查,再予以责任划分。如果司机无超速,无违章,行人违章横穿,闯红灯,一般情况下,主要责任应由行人承担,司机无过错负次要责任(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18年1月25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A公司”)有六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是企业法人,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B公司”)。现在B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现在面临的问题是B股东持有的A公司股权该如何处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要进行财产清算,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待这些法律程序走完之后,该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其法人主体资格消失。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
简言之,限制高消费不一定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黑名单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一、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者有什么区别?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个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将有关人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统一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前者是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后者是将他们统一列入黑名单、统一曝光。2、两者适用条件不
欠下巨额债务,现在无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展期或者分期偿还,如果是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其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
第一:确认劳动关系这个是打工伤赔偿官司的关键,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下一步。如果有劳动合同关系最好,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农民工朋友在打工时,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有合同最好,没有合同可以提供工地的工资表、打卡记录、工作证、花名册、甚至工作服也是可以的。这些也能证明你和工地是劳动合同关系。第二:申请工伤认定这个事情原则上是单位要做的事,就是说如果发生工伤后,单位要在30天
没有申报财产不属于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罪,但是如果有财产而不去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那就属于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罪。
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那么在多个债权并存,且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先后申请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如何执行,是按顺序执行还是按比例执行? 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
如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可去查询对方是否在五年之内转移过财产,如对方确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可起诉要求撤销对方低价转移财产或放弃债权的行为。而且,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房车存款外,还包括股票、股权、保单、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等。
无财产可供执行,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本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
如果执行人的财产不够,并且没有可供执行的任何其他财产,那么,能执行到多少就拿多少。如果被执行人,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那么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执行“以劳务抵偿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没有劳动能力,你就认倒霉吧。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
你好,可以的,到你们居住地的法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公租房的申请流程是: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前往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开,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
“ 在存在客观真实的事实前提下,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呐喊的……”举报信致: 举报人:某某村800村民举报人的代表人:某某。被举报人:某某。 举报事项以及请求: 1、被举报人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拆毁举报人的祖庙致使举报人损失五十万元,被举报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