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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法院裁定“终本”又无正常经营的,可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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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法院裁定“终本”又无正常经营的,可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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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保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6号楼2层211。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友,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9层919。

法定代表人:李二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二兵,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保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被上诉人李二兵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友出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万众公司、李二兵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盛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

1.法律规定,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财产包括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此为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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