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武汉某节能材料公司与武汉某装饰公司签订了门窗订购合同,由节能材料公司向装饰公司提供门窗并案装饰公司要求为客户进行安装。
因为平时经营欠规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以员工个人身份签署,且并没有公司的章印。后节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在结算款项中,确认总金额为6万元,但随后装饰公司仅支付了4万元,剩下的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由于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沟通,且其公司已经楼去人空,双方签订合同的不规范,致使节能公司的合同尾款已经基本无望。
【办理过程】
在接到节能公司的咨询帮助后,王清泉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进行处理。在接到案件的时候,因为材料极少且合同及其不规范,先后有两套诉讼策略,一是起诉签订合同的个人,二是将装饰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经过充分研究与探讨,最终确定起诉公司。通过律师调查取证以及庭审,最终法庭判决装饰公司承担偿还尾款2万元的责任。
判决下来后,因装饰公司人去楼空,将被告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毫无异议,案件在执行阶段碰壁,委托人也埋怨赢了官司输了钱。
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查得装饰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向他人支付合同款的记录,承办人立刻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及证据,要求将李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承办结果】
该案在执行阶段法院执行局最初不同意追加被执行人,认为将个人追加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承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过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法院同意追加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顺利将执行款2万元执行回来,交给了申请人。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没有财产,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案例。在我国民法制度体系下,公司是合格的法律主体,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义务,因此一般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己来还,与股东无关。
但本案中,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公司虽然名下没有财产,但最终可由股东来偿还债务,申请人的诉求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追加被执行人流程的包括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证据;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调取、收取有关证据;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等。
劳动仲裁,是对劳动用工期间发生的劳资纠纷进行调解、裁决的专门机构。参与劳动仲裁的主体,主要是由劳动者及与其存在或发生劳资纠纷的对方参与,对于用工期间劳资纠纷实事予以认定,并就产生的损失予以裁决。因此,一般来讲仲裁参与对象为劳动者及其企业法人,至于是法人代表参与,还是说企业其他人员参与,均以企业本身为主体。如在用工期间,企业法人代表因个人原因,做出或未做出某种行为,对劳动者产生损害,劳动者可以人身、
公司法人,公司本来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本身就是被执行人,不存在追加的问题。如果所说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则一般是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且其存在虚假出资、抽头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以及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欠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公司本来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本身就是被执行人,不存在追加的问题。如果所说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则一般是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且其存在虚假出资、抽头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以及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欠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单位欠债不还的,也可以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
进入执行程序后,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七种情况下,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用同等财产可置换吗的规定是一般来说,在执行程序之前,如果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 财产保全 。也就是说,你可以提供其他可查封而且可以保证日后案件执行的财物来“ 置换 ”已冻结的账户。能否“ 置换 ”,法院需综合考虑作出决定。
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公司在没有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对法人财产进行执行的,那么公司没有财产执行会不会执行法人财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没有财产执行会不会执行法人财产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一般不能执行法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由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人,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出于经营的需要公司需要借款,如果后期公司没有及时偿还欠款,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公司没有财产执行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没有财产执行怎么办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要求法院执行,从而保障执行人的利益。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执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或者执行共有财产。首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其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
按照规定行政拘留一直未执行,过了执行时效再要求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上级机关进行举报,对于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由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你好,你问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现在已经过去4个月了,还没有被执行,是否可能不被执行,只能说,有这种可能。
楼上漏水有可能是楼上住户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但不论何种原因,您应先向楼上住户主张赔偿,如其有足够和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为开发商的原因,则由开发商进行赔偿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应当支付到离职之日止,一般应在3日内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结清工资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拘留是有期限的,其最长期限是不超过二十日。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例如殴打他人的,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
行政拘留5天暂缓执行,撤销处罚决定的就会失效,否则不会。行政拘留如果是中止执行的,一般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暂缓执行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结果了,才可以决定行政拘留是否执行。 按规定,申请暂缓执行
职工档案的重要性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有毒有害岗位时间的重要凭证,是职工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一定职位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也是人事管理严
一般都要拘留的,但是最终是否拘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消了,则不会拘留。如果暂缓执行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