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7月3日,原告张某(需方)与被告宏大商贸有限公司、李某(供方)签订了一份《镀锌带钢订购合同》,要求由需方提供图纸,供方按要求制作,需制作400吨带钢,合同总价款为160万元,交付定金26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等原因,被告宏大商贸有限公司、李某(供方)在交付130吨钢材后,剩余的270吨钢材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原告工地延期,故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6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订购合同中的“定金”的性质,是否适用定金条款的规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镀锌带钢订购合同》中约定:“五、预付定金28万元,验收合格后发货,发货时付全款。”
,可以明确看出双方对定金的合意是一致的,而且该定金未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的规定。可以确定其性质为定金,但是由于原告未全额支付130吨钢材的货款,故原告有相应债务未履行,根据《担保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虽然在订购合同中约定定金为28万元,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条款。并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该28万元实际上已经冲抵了货款。
该合同规定货到付款,被告分五次共计给原告发了130吨钢材,原告应给付相对应的货款,但结合实际转账发现五次转款金额均不足额,但总金额一致,经计算是将28万元定金也分次计算至上述货款中。
双方对上述给付方式未提出异议,从五次发货、转账的行为也可以看出,该28万元款项应推定为订金。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故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8万元定金的性质,是否适用定金条款的规定。首先,本案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原告作为需方,向被告订作特种钢材,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
关于定金的约定,双方在仅在合同中约定“五、预付定金28万元,验收合格后发货,发货时付全款。”除此之外,双方对定金无任何其他条款约定。
其次,在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定金,被告则主张该款项为预付款。根据双方签订的《镀锌带钢订购合同》中约定“五、预付定金28万元,验收合格后发货,发货时付全款。”
、“八、交货时间:定金到账后交货。”同时,由于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在每次货款的打款中是已将上述预付定金28万元在发货款项中进行了抵扣的,原告的主张与其实际行为是自相矛盾的。
故关于上述合同中的预付定金28万元的性质应理解为预付款或订金更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实际结算的情况。
最后,我国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规定在《担保法》中,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不能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或抵扣货款的。但订金则不同,我国法律虽然对订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也可以看出双方是达成的是定作合同,在实际操作中,订金一般是指需方提前支付部分货款用于供方购买原材料或者是订做材料的前期货款。
从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行为来看,也可以看出28万元该合同中的性质更倾向于是订金。
综上所述,针对合同中未能明确约定的定金,建议结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在实际履行中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不应看见“定金”二字就判定适用的《担保法》中规定的定金条款,而是应该重点分析合同中该款项的实际意义,从而判断其是定金还是订金,也才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才能更好的定纷止争,维护交易安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谁是买卖合同的甲方,谁是买卖合同的乙方。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中甲方即可以是买方或者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人或卖方
一、承揽合同中定金条款是否有效有效。承揽合同中的定金条款经当事人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后遇到拆迁产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买卖合同中有拆迁相关事由的约定,应当怎么认定?下面晏清律师来为您解读这则案例。【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多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遇到拆迁产生纠纷。李某因诉A市B区地方、张某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一案,不服法院判决,申请再审。李某再审请求:一、撤销(2016)豫71行初91号行政判决和(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判决;二、改判确认中原区政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保证期间可以约定,约定不明法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
软件著作权源代码是指受到软件著作权保护,且未编译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设计语言相关规范书写的文本文件。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处理过程、思想、操作方法等。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
一、如何解除承揽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揽合同的期限,期限届至时合同当然终止。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合同因当事人达成协议而解除。这是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体现。不过合同的终止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终止,实际上有两种不同情况: (一)定作人的随时解除合同权的行使标准《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工程预付款规定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工程预付款计算公式一、工程预付款规定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工程预付款计算公式1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定作人只负责接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只负责制作,双方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所以,对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一、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确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业主作为定作人,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作为承揽人,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自身受伤的,定作人业主一般不承担责任,定作人业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应注意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应注意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一般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支付;并可以运用担保手段来降低风险。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刘XX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根据长安检诉字【2021】993号起诉书,被告人刘XX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于2021年2月7日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3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长安分局执行逮捕并拘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XX自2020年3月起,自从汽车维修点辞职后,发现买卖居住证可以牟
律师解答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的,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定作人只负责接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只负责制作,双方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所以,对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
原告李某雇佣被告张某与王某作为司驾人员为其跑长途运输货物。2013年10月12日,张某与王某轮流驾驶货车向内蒙古运输货物。途中,因王某疲劳驾驶,该车与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车及货物损坏,钱某重伤,轿车报废。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钱某将雇主李某诉至法院,获得人身伤害赔偿20万元。雇主李某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行驶雇主追偿权为由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20万元。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
律师观点分析郑XX故意伤害马XX一案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郑XX于2021年11月13日上午(8:30-9:00)在三一重工维修售后中心(地址:长安区申弥路三一重工维修服务中心)上班期间,故意挑起事端,一直辱骂被害人马XX,并趁被害人马XX不注意用铁锨朝被害人马XX头部猛砸,被害人马XX本能反应用胳膊护头,直至铁锨头被打掉,但郑XX并未停手,又用木棍继续对被害人马XX进行追打,
无锡电视台11月7日案例:A小姐与男友在中山路某饰品店订做钻戒一枚,后A小姐与男友分手,向饰品店提出不要钻戒,要求退还部分订金,饰品店不同意退还订金。律师认为:饰品店应退还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的订金,即A小姐只需赔偿饰品店的直接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A小姐有权解除钻戒定作合同,不要钻戒,但应赔偿饰品店因此产
最高法判例:因风险代理合同中的一句话,律师费丢了一大半…问题1: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中”若甲方擅自撤回起诉,或私下和解,视为涉案总标的已全部追回,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这一条款无效?问题2: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中,对于甲方擅自解约,私自撤回起诉,私下和解,如何约定甲方的责任才是有效的?▌裁判规则1、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自身的权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基础,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