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雇佣被告张某与王某作为司驾人员为其跑长途运输货物。2013年10月12日,张某与王某轮流驾驶货车向内蒙古运输货物。
途中,因王某疲劳驾驶,该车与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车及货物损坏,钱某重伤,轿车报废。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钱某将雇主李某诉至法院,获得人身伤害赔偿20万元。雇主李某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行驶雇主追偿权为由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20万元。
分歧
关于雇主李某向雇员张某追偿的比例,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员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说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全额赔偿雇主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对雇员张某虽有追偿权,但雇主是在雇佣法律关系中最大的受益者,且雇员系履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不应将雇佣活动的风险全部转嫁给雇员,故李某不能全额向张某追偿。
评析
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在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雇主有追偿的权利。
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一方面是为了弥补雇主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让具有重大过错的雇员承担终局责任,规范雇员行为,要求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谨慎行事,减少损害的发生。
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但是在雇主与雇员内部应当有责任份额。划分责任份额,应根据雇主与雇员在损害发生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
雇主的过错主要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指示上的存在疏忽,雇员的过错在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就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而言,如雇员的的行为是故意行为,显然该种过错程度最大,如雇主无明显过错存在,则应由雇员承担全部责任。
即使雇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也应赋予雇主完全的追偿权利。如雇员的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行为,显然该种过错程度较故意行为相对轻一些,如雇主无明显过错存在,则应由雇员承担部分责任。
雇主因是雇佣行为的受益人,如不发生损害,雇主的收益显著大于雇员的报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雇主也应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如雇主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应赋予雇主对超出部分的追偿权利,至于份额比例的裁量,应当结合雇主因侵权行为支出的实际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本案中,雇员张某因疲劳驾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损失由其一人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雇员张某疲劳驾驶,所以张某具有重大过失,雇主李某可就其赔偿数额向张某追偿。
追偿的比例应该根据雇主与与雇员的过错程度,照顾弱势一方雇员的原则确定。雇主李某要求雇员张某长途运输货物,未向其加强安全运输的教育,且在长时驾驶的过程中,未明确要求雇员张某停车休息或安排他人轮流驾驶,在管理雇员、指示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作为有经验的司机张某未遵守交通规则、疲劳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损害后果相当的责任。结合雇主与雇员各自的过程程度,雇主李某可就损失的50%左右向雇员张某追偿。
运输作业是高度危险的作业,雇主作为受益人,应自行承担一定的风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雇主与雇员承当损失的比例划分,笔者倾向一种观点:如司机(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是同等或次要责任,其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按损失的30%以下掌握;如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主要责任,其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按损失的30%左右掌握;如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全部责任,其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按损失的50%左右掌握;如司机有逃逸情况的话,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雇主不能用保险等其他方式弥补的,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应按损失的70%左右掌握,如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全部责任的且是故意行为,其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应全额赔偿。
在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具体的追偿比例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原告李某雇佣被告张某与王某作为司驾人员为其跑长途运输货物。2013年10月12日,张某与王某轮流驾驶货车向内蒙古运输货物。途中,因王某疲劳驾驶,该车与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车及货物损坏,钱某重伤,轿车报废。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钱某将雇主李某诉至法院,获得人身伤害赔偿20万元。雇主李某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行驶雇主追偿权为由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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