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电视台11月7日案例:A小姐与男友在中山路某饰品店订做钻戒一枚,后A小姐与男友分手,向饰品店提出不要钻戒,要求退还部分订金,饰品店不同意退还订金。
律师认为:饰品店应退还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的订金,即A小姐只需赔偿饰品店的直接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A小姐有权解除钻戒定作合同,不要钻戒,但应赔偿饰品店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但是,什么是饰品店的经济损失呢,所谓直接的经济损失,就是饰品店因加工该饰品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减去饰品店可利用的饰品的价值,这些损失被认定为饰品店的经济损失应毫无疑问,但是,饰品店的经济损失是否只有这些呢,饰品店完成饰品定做的收益即饰品店定做赚的钱因A小姐不要钻戒了而未能赚到的钱,应该不应该算做饰品店的经济损失呢,值得探讨。
这个问题,作为理论研究,就是对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赋予了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定作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赔偿承揽人的经济损失,这里的承揽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该包括承揽人的预期利益。
对此,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在承揽合同中均规定应赔偿对方的履行利益(即预期利益,《我国合同法中的赔偿损失类型及其适用》,蔡恒、骆电,《法律适用》2013年第8期,P40),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合同法释义对此有所分析,“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02/qinyinjing2013022216490658904116.shtml), 司法判例又是怎样的呢,我们摘取几个案例,以及相应案例作者的分析进行比较。
案例1:北京某广告公司与展览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一年内为展览公司制作并搭建东风本田汽车的展台5次,付款方式为一次一结。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如约完成了第一次展台搭建,展览公司支付了首次部分搭建款项后尚有余款7万元未付。其后,展览公司在未通知广告公司的情况下另外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了其余4次的展台搭建。
广告公司认为,展览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余下4次展台的行为违反约定;而且广告公司基于搭建次数付出了相应成本,在未获得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导致可得利益损失14万元。
故诉至法院,要求展览公司支付首次搭建展台的工程余款7万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展览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定作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因此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只对已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公司要求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可得利益的特点是未来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实现性和可预见性,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损失的赔偿须具备三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及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而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
因此,广告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分析1:作者这里的分析,逻辑不严谨。作者认为只有违约行为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无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不应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对于这个结论,作者未予以论证,同时作者认为展览公司未违约也是错误的,展览公司未按约如期支付第一次展台的全部费用就是违约,由于第一次展台已经使用,展览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履行利益,由于履行利益包含在合同费用中,因此,无须在判决中另外说明,但履行利益是得到保护了的,未予保护的履行利益是后面的4次展台搭建)。
法院最终判决,广告公司完成了第一次展台搭建工作,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但由于展览公司在法律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广告公司要求展览公司赔偿合同的预期利润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得到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展览公司在未通知广告公司的情况下另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余下4次展台,应当对由此造成广告公司的损失(比如为其余4次展台搭建准备而花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赵旭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笔者分析2:正如法院判决书指出的,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或者协议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未通知对方的,合同不能自动解除,不过,合同的解除通知并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的,因为合同本身也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通知解除合同的含义,应该理解为是让合同相对方知悉合同解除了,也就是说通知可以以行为的方式送达,此时送达的时间节点应该理解为相对方应有足够的理由确认合同已经被一方解除了,合同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因此,本案的判决有一个小的瑕疵,就是没有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有特殊性,每次展台的搭建,应该是在展览公司通知后才进行,展览公司未通知,即意味着搭建不能进行,但广告公司的搭建准备工作是否应在展览公司通知后进行,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给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广告公司提前准备没有合理性,则广告公司对于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相关损失不能要求展览公司承担,如果提前准备是合理的,则展览公司应赔偿这些准备的损失 )。
1、月结60天指月底结算,结算后60天付款。 2、你将款付给供货方总经理是否是对方指定付款方式?如果是就可以了
关于劳动者工伤后发生后遗症应当怎么赔偿的问题,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工伤复发的,依旧按工伤申报和处理,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员工工伤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
问:2008年前入职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怎么计算?答: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之前已有规定中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过渡性计算原则”。因此,2008年1月1日前入职、之后离职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分段计算、合并支付”的原则计算并支付,即:1.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的离职经济补偿是否存在,需要依据之前的规定,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
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条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解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陨石应属于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具体理由如下:(1)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陨石属于国家所有。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7条第3项的规定,“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
硕士生、博士生学习期间的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字[1990]00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等相关规定,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在一定条件下,学习期间可计为连续工龄,具体情形如下:国内博士生无论是在职人员考取,还是在校生考取,其学习期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
正常缴税,但是法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允许混同。
员工被公司辞退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如下,如果是违法辞退的,按2倍的标准进行计算:(一)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二)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三)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四)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五)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补缴上月的社保个税怎么计算?补缴社保费用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所以只需要补缴上月社保即可。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例如:已婚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儿园,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
案情简介:赵某(女)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份《表演者演录出版合同》,约定合同期内赵某每年须为文化公司演录一张唱片,10年内至少为文化公司演录8张全部由赵某主唱的唱片,文化公司则根据赵某的艺术风格与音乐等作品特点安排包装及演出事宜,扩大赵某及唱片的影响力。合同还约定赵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终止合约,或因某的原因导致合约不能履行,赵某应赔偿文化公司损失500万元。后赵某单方通知终
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您好,需要看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有无特殊约定,还需考量长期出差的合理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严格遵循《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您的表述,公司欲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需对您拒绝出差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作出说明,同时还需对“三次警告即解除合同”的规章制度给出合理合法的充分论证。
你好,劳动法有规定的,如果是裁员的话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怎么赔偿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2、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般的用人单位或者企业招聘员工的时候都会跟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这也是我们在本公司工作的一个凭证,但是由于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还有公司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同武律师解析。一、公司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无过错)(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一、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
一、民法典的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有哪些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
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有什么要求在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双方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那么这种条款由于有很少人真正理解,所以也不知道这其实就是任意解除条款的一种。双方签订的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合同当中,我国法律法规是没有明确规定双主的解除权的使用条件的,那么,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那么必须遵照合同中约定来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
如果你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面包或者其他食品,该怎么办?最少能要求超市或者过期食品的生产者赔偿多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你可以直接向超市主张要求赔偿过期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最低不少于1000元。首先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不成,则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