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8年前入职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怎么计算?
答:
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之前已有规定中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过渡性计算原则”。
因此,2008年1月1日前入职、之后离职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分段计算、合并支付”的原则计算并支付,即:
1.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的离职经济补偿是否存在,需要依据之前的规定,主要是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注:该办法虽然已经被废止,但特定情况下仍适用);
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2008年1月1日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离职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3.将1、2项分别计算出的经济补偿数额相加,结果即为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
原因是:
1.《劳动合同法》实施即2008年1月1日前后,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和条件等均有不同的地方。
2.《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需注意,劳动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已有明确规定,当劳动关系持续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且前后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支付经济补偿时,直接将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来核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即不再分段计算后再相加。
因此,企业在具体操作时,需留意当地规定。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97、98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操作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1月1日也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前,并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因此2008年1月1日前入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应只计算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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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补偿形式: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顾名思义,只有单位涉及违法解除的时候才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否则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解除补偿的两个要素: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方法如下:经济补偿金(俗称“N”)=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违法解除赔偿金(俗称“2N“)=经济补偿金×2这里提一句,所谓的“N+1“补偿方法,“1“是指代通知金,单位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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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电视台11月7日案例:A小姐与男友在中山路某饰品店订做钻戒一枚,后A小姐与男友分手,向饰品店提出不要钻戒,要求退还部分订金,饰品店不同意退还订金。律师认为:饰品店应退还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的订金,即A小姐只需赔偿饰品店的直接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A小姐有权解除钻戒定作合同,不要钻戒,但应赔偿饰品店因此产
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风险提示:加倍债务利息起算时间: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
你好,根据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是签了还是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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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单位开个函,拿着函到所辖区派出所办理
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方要付尸检的钱,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尸检是必须做的,通常费用由肇事方承担,如是单方事故就由驾驶员家属承担了
法律分析:于入职体检费到底应由谁承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分情况对待。第一种,用人单位通知求职者已经入职并要求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通知求职者已经入职了,再行要求求职者进行体检的,该体检按用人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那么该体检的行为也是招聘活动的一部分,体检费就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该费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求提供体检被告,并未设定其他具体要求的,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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