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赵某(女)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份《表演者演录出版合同》,约定合同期内赵某每年须为文化公司演录一张唱片,10年内至少为文化公司演录8张全部由赵某主唱的唱片,文化公司则根据赵某的艺术风格与音乐等作品特点安排包装及演出事宜,扩大赵某及唱片的影响力。
合同还约定赵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终止合约,或因某的原因导致合约不能履行,赵某应赔偿文化公司损失500万元。后赵某单方通知终止合同,文化公司诉请北京一中法院判决赵某按合同约定赔偿500万元。
法院裁判:北京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表演者演录出版合同》属于委托性质的合同,赵某或文化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认为合同中关于500万元的约定属于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故判决赵某支付文化公司违约金五十万元。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赋予了委托合同当事人对于双方缔结的委托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以下称“任意解除权”)。但是,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类型,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在上述赵某的判例中,北京一中法院指出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额损失。
那么问题是,既然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当事人行使权利为什么会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呢?这就是有人诘问的,难道是法律违约了?
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当事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未获得(即可得利益损失)。
上述判例中,北京一中法院认为,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乃是基于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委托当事人往往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人身信赖与对方缔结委托合同,如果这一信赖基础丧失仍要求双方固守合同难免不带来不利后果。
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这一权利,如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还要承担对方可得利益损失,就像合同完全履行后对方可以得到全部的利益一样,未免不公平。
在上海盘起公司与盘起大连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虽然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系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宜对“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原审判决驳回上海盘起要求大连盘起承担可得利益损失民事责任的诉请并无不当。
可见,最高法院认为,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非违约责任,赔偿数额不应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笔者认为,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非违约责任,而是法定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应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目的是为了解除己方原合同义务,使自己不再受原合同义务的约束,这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既然原合同义务被当事人合法地解除,自然就不再需要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一说,当然也就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也就不需赔偿对方因受违约而损失的可得利益。
虽然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这里,法律赋予了委托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与违约行为在性质上相去千里,一个法律予以保护,一个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也许有人要问,行使权利为何还要赔偿对方损失?道理在于,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解除了合同,而对方当事人基于原合同已经作出了若干履行行为,并为此支出了费用,造成了损失。
如果合同不解除,而是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这些费用也就不会成为损失。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与当事人解除合同具有因果关系,为公平起见,由其赔偿理所当然。
当然,如果对方所受损失并非出于当事人解除合同造成的,则不需赔偿。
也许还有人要问,既然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是否当事人可以不问原因,不计后果,随意地解除委托合同呢?当然不是。行使权利并非可以天马行空,不受约束,而是要受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约束。
司法实践中,如果适用法律规范得出的结果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时,应舍弃该规范的适用而径行适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从而得出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所以,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较小利益而单方恶意终止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时,则不应认定该当事人是在行使权利,而应认定为违约行为,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时,若适用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至于能否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不可单方终止本委托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则要看双方签订的这一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是否涉及人身权利。
如果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不是格式条款,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则应视为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如果涉及人身权利,则不可以限定解除权。
最高法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案件判决书中指出,案涉代理合同的性质为委托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基于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受约定的限制,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在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有什么要求在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双方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那么这种条款由于有很少人真正理解,所以也不知道这其实就是任意解除条款的一种。双方签订的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合同当中,我国法律法规是没有明确规定双主的解除权的使用条件的,那么,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那么必须遵照合同中约定来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使对方知悉其解除合同的意思,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直接以起诉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被告乙某系甲村村民。2000年被告乙某承包了原告甲村委羊群,由被告乙某饲养、管理。2006年10月,双方补签《商品羊群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羊群期限
一、民法典的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有哪些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
一、什么是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一)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租赁合同到期或被解除时,承租人所做的装修装饰如何处理租赁合同到期或被解除时,承租人所做的装修装饰按照如下情况进行处理: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
合同当事人未尽报告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按照要求报告委托事项是受托人的义务之一。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在委托理财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往往很难界定。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侵犯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而其是否会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害,则不无疑问。委托资产在受托人的管理下,只要受托人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则无论其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均不会对委托资产产生实质
张总:我的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但该判决中要求实现的保修行为,因为客观条件没有办法实现,因而法院把我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我也被限制了高消费。每到银行审核贷款时,因为我限制高消费的状态使得我的贷款额度每年降低,公司的资金更加紧张了,如何解决呢?晋律师:第一 我们要明确,因为您的限制高消费状态是基于公司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产生的,且由于“限高”实施的范围条件较为宽松,解除条件较为苛刻,所以欲解“限高
所谓包税型走私,是指进出口的买/卖家与境内的报关公司商定固定一揽子的进口费用,不论真实货物价值多少,都以一个低价值相对固定的价格将货物通关进/出口。为了节省经营成本,很多进出口的货主单位或主动或被动的与相关报关行、货运代理等公司联系,协商以此种方式完成进出口通关,报关行通常以稍高于海关内部掌握最低报关价值进行报关,该报关价值是低于货物真实价值,有些时候报关价值不足真实的货物价值十分之一,给国家的税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解除,守约方除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守约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号:(2015)民提字第162号二、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没有上述期限的,则应当由解除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一、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多久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适用于排斥期,撤销权的规定是: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
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1年除斥期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江苏宜兴法院裁定江南公司执行异议案裁判要旨: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该合同被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18日版,案号:(2013)宜执异字第0021号,作者: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 莉、马云,宜兴市人民法院许乐群
案例: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签好合同,李某当即把100万元付给了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李某以其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李某已经向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张某的主要义务是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即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因此,张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实质上
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 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
一、什么是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也就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通常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事实以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决不等于说,一旦违约即导致合同解除。二、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此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