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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法定代表人不合理的限制高消费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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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法定代表人不合理的限制高消费的状态?
1个回答

张总:我的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但该判决中要求实现的保修行为,因为客观条件没有办法实现,因而法院把我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我也被限制了高消费。

每到银行审核贷款时,因为我限制高消费的状态使得我的贷款额度每年降低,公司的资金更加紧张了,如何解决呢?

晋律师:第一 我们要明确,因为您的限制高消费状态是基于公司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产生的,且由于“限高”实施的范围条件较为宽松,解除条件较为苛刻,所以欲解“限高”必先解“失信”。

第二 解除公司处于不合理的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共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

(1.提供充分的执行担保,达成执行和解。因需要得到申请人即执行人的同意,如遇到刻意刁难的情况无法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2.书面向法院/检察院进行申请,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第三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方法适用于部分判决中的行为执行缺乏执行条件的不合理失信情况,恶意逃避债务和责任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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