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并没有对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公司混同做出规定,笔者将对实践中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及人格混同作简要的梳理和总结。
1、如何认定关联公司?
关联关联公司是指一公司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式,而与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公司联合体。关联公司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体公司之间构成的公司联合体;
关联公司是通过资产、合同等纽带联结而成的;关联公司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联合起来的。
我国公司法虽然未明确何为关联公司,但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4款规定了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中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此外,《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均对关联企业作出了规定,实践中也可以有所参照。
具体法条见下文摘录。
2、如何认定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
本案中法院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表征因素的认定,总结如下:
第一,人员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第二,业务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第三,财务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关联公司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实务中,因公司间关系交错复杂,所以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因素也应是多样的。所以,应当以各个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多方面的交错、重叠和混同情形综合考虑,以此来判断是否认定人格混同。
尤其是在只存在某一方面或因素的混同时,绝不能就此认定关联公司之间属于人格混同,进而直接否认其法人人格。只有当各个公司之间因存在多方面或多因素的交错或混同而造成难以区分时,才能认定关联公司之间属于人格混同,进而否认其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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