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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关联公司应对外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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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关联公司应对外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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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混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的混同,一方面是公司的资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常见的就是账目没有区分,互相混同,另一种就是关联公司之间的混同。

一旦认定为混同,根据公司法规定: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下面结合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简单例举常见的能被认定为混同的情形。

    一、在公司人员方面,主要是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

    二、在公司业务方面,关联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或者互为关联,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格式文本、结算账户;

    三、招聘信息上,存在共同联系人、联系方式,且在公司介绍中有交叉;

    四、财务上,公司共用结算账户。

    以上就是常见的混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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