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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法定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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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法定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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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洋肥业)与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一案,西洋肥业不服贵州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其中一份新证据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二、最高法院认为,西洋肥业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予采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西洋肥业的再审申请。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西洋肥业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属于新证据......

一、关于西洋肥业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属于新证据的问题。西洋肥业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

......

(二)西洋肥业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共11份,拟证明囿源公司和杨绍亮故意隐瞒与磷肥厂有65%重大利益分成的事实;杨绍亮等人故意保留囿源公司40%股权,不将剩余股权过户至西洋肥业名下。

......

1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杨绍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之前,虚构钻孔,违背《磷矿地质勘探规范》,伪造磷矿储量,以此进行合同欺诈;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利益分成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西洋肥业,擅自保留40%的股权,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

杨绍亮、刘忠全质证认为:......3.关于证据11,不认可其真实性,专家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专家意见书存在多处错误。

......

本院认为:......3.关于证据11,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因此,西洋肥业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亦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号:(2012)民申字第526号

 

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尽最大努力追求胜诉效果,组织大学教授等法学专家对其案件进行论证,并向法院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试图影响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

但是,最高法院通过上述判例已经明确,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属于法定证据,不予采信。

我们认为,向法院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方式不仅效果甚微,而且有损司法独立,毕竟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是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并非公益行为,专家论证意见的作出并未依据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亦存在脱节之处。

为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应理性行使诉权,诉讼和打官司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情,委托专业的律师做专业的事。在法官责任制和司法环境越来越好的情况下,真正影响法官裁判的,排除个别人为干扰情形外,最重要的是要以专业的方式梳理事实和证据、以专业的方式论证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专业的、于法有据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才能真正的在判决书形成的过程中“影响”法官的裁判,最终打赢官司,取得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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