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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最高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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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最高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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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精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就用地、建设行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

 二、参考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2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亮,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章宽,男,194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剑。再审申请人许亮、许章宽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端州区政府)强拆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5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许亮、许章宽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履行全面审查义务,仅对涉诉行政行为进行了程序审查,未进行实体审查。

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由端州区政府按照房屋价值赔偿再审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认定端州区政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前,对许亮、许章宽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限期拆除的决定,未听取许亮、许章宽的陈述、申辩,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确认端州区政府强制拆除许亮、许章宽房屋行为违法,双方对该判项均无异议,本院亦予认定。

1995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本案中,许亮、许章宽的房屋建于1995年至1998年间,但其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报建手续及该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

许亮、许章宽声称广东省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收缴了土地管理费用,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了登记编号,但上述行为均非有权机关作出的批准行为。

许亮、许章宽未就其用地、建设行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进行的赔偿;

行政行为违法,但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行政赔偿。本案中,虽然端州区政府强制拆除许亮、许章宽自建房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但由于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没有可保护的合法权益,故许亮、许章宽要求按照房屋所处地段相应商品房的价格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

另外,许亮、许章宽在涉案房屋被××后已与××州区广肇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小组签订了《搬迁费用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130000元已包括了一次性搬迁费和安置费过渡期租金补助,许亮、许章宽已领取了该款项,其损失已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端州区政府与许亮、许章宽已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了《搬迁费用补偿协议书》,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进行了合理的补偿,再审申请人再主张以合法建筑予以补偿,按照房屋所处地段商品房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许亮、许章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亮、许章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审判员  刘艾涛审判员  田心则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徐超书记员陈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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