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接举报唐某某无证行医,x县卫生健康局经现场检查发现:诊所门头上贴有“x针灸养生馆”招牌,玻璃门上贴有“康复中风偏瘫、治疗小儿脑瘫”等广告标语,场所内除诊疗设备外还有7名扎有银针正进行针灸的患者。
确认唐某某擅自在x县x镇开办x针灸养生馆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针灸,养生馆,行政诉讼,违法诊疗,无证行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0日,案外人谌某某向x县卫生健康局举报唐某某无证行医,其妻王某于2018年9月18日在原告开办的养生馆针灸后被送医急救。
x县卫生健康局立案后通过现场检查、询问、鉴定等,确认唐某某自2015年起未取得证书,擅自在x县x镇开办x针灸养生馆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019年1月22日,x县卫生健康局向唐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2019年1月28日,x县卫生健康局对唐某某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整;
2、没收用于从事违法诊疗活动的针灸针1盒,治疗床10张,手穴诊疗仪1台;
3、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同日,x县卫生健康局向唐某某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x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告观点
接到谌某某关于其妻王某在x针灸养生馆针灸后入院急救的举报后,被告x县卫生健康局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11月1日经现场检查发现:诊所门头上贴有“x针灸养生馆”招牌,玻璃门上贴有“康复中风偏瘫、治疗小儿脑瘫”等广告标语,场所内除诊疗设备外还有7名扎有银针正进行针灸的患者。
正在为患者治疗的原告未能提供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对胡某某、原告唐某某、梁某某进行询问后认为,原告自2015年起非医师行医违法事实成立。
同日,向原告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以原告涉嫌非法行医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与伤病因果关系缺少司法鉴定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于2019年1月9日经内部合议后,拟根据x市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2019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证据
证据1、聘用证书、x县中医药学会会员证,拟证明原告于1995年6月1日到1998年6月1日受聘于x市中医院从事针灸、推拿工作;
原告于2002年11月8日经x县中医药学会颁发中医针灸医生职称;原告具有丰富的针灸、推拿经验。
证据2、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原告于1980年6月从事中医针灸学习并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x县卫生局、x市卫生局均认同原告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符合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条件。
证据3、代表证,拟证明原告曾于2018年5月份参加全国民间中医专家会议,拟证明原告具有丰富的针灸、推拿经验。
证据4、证书、拟证明原告被推选为全国卫生产业管理协会、健康服务适宜技术分会理事,拟证明原告在民间传统医学领域具有丰富临床经验。
五.鉴定意见
王某被诊断为“脑出血”,出院后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经x市x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脑出血”主要为自身疾病发展演变所致,唐某某针灸医疗行为与王某“脑出血”的发病无直接因果关系。
但唐某某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延误了患者正规有效治疗,对王某脑出血后遗症产生负有一定责任。
六.难点解析
本案原告为唐某某。被告为x县卫生健康局。
七.庭审意见
原告唐某某对其无证开办针灸养生馆行医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唐某某无证行医进行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原告唐某某无证行医是非医师行医。
被告x县卫生健康局对原告唐某某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x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其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唐某某自2015年起到2018年案发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行医,远远超过6个月的规定,被告x县卫生健康局对其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处罚裁量合法合理。
原告唐某某请求撤销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八.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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