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1 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除规定时间和地点外还特别强调了“因工作原因”的条件。所以认定工伤必须时间地点、原因三个要素同时具备。这里就提出了私活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
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做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没有领导安排的事务的行为,又不直接增进单位利益的,就是私活。领导委派的任务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正常工作任务;
二是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特定工作任务。此案例提示我们:工伤保险虽然实行无责任赔偿,但它必定有特定的范围,不是所有的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上班时间因干私活而受伤,并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职工自己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为了改善团队沟通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很多企业都会不定期地组织团建,比如真人CS、峡谷漂流、短期旅游、聚餐K歌等。但是,在众多热门的团建活动中,有不少项目带有较高的风险,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受伤的情形也屡见不鲜。那么问题来了:参加公司团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作了较
吴某于2013年在福建煤矿务工,导致其患尘肺病,长期服用药物。2016年回老家到某物业公司应聘保安,直到2018年6月30日其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8月29日,其家属毛某向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孙悦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客户,在走到公司楼下停车场准备开车时在楼梯处摔伤,遂向园区劳动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认为孙悦摔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因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摔伤的,摔伤的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孙悦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园区劳动局撤销《工伤认
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的,不属于工伤。如果在上班途中因为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魏兴宁律师表示,劳动者因高血压等疾病导致摔倒受伤,系自身疾病所致,劳动者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患病无法报销而受到损失的情形除外。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李某派往储备粮某市公司从事财务等工作。2017年6月28日,李某在储备粮某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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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工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必须是工伤,因为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2、临时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一、在工地上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工地上受伤的人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有关系,并且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人员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是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而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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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检测工作。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
一、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成立工伤,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基本条件二、【案情】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须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机房取铁板,剪板机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袁某被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袁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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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外出患重大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患上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到建筑工地从事劳动,在工作中受伤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权?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到工地打工,一般都是受雇于包工头,而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包工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那么,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呢?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职工退休后重新就业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的是否认定为工伤,由谁赔偿服刑人员劳动期间受伤构成工伤。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赔偿:《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二)经监狱安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下班后受伤,如果是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其他下班后的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下班的途中。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