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检测工作。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
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
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无奈之下,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单位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的动机,虽然串岗有违单位的规定,但也应视为工作原因。
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遂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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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午休吃饭路上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吗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的前提条件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受伤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午休去吃饭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劳动者正常生理需求,应当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视为了下午更好的进行工作,因此应当认定与工作有因果关系,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申请的,可以自行向社保局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n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1 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除规定时间和地点外还特别强调了“因工作原因”的条件。所以认定工伤必须时间地点、原因三个要素同时具备。这里就提出了私活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做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没有领导安排的事务的行为,又不直接增进单位利益的,就是私活。领导委派的任务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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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贾某将自己购买的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车队,货车登记在运输车队名下,并与运输车队达成口头协议,运输车队按月收取贾某的管理费,贾某以运输车队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司机由贾某自己雇佣,车辆维修、司机工资等所有费用由贾某承担。贾某雇佣林某为司机,在货物运输过程因林某超速行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死亡。 林某的亲属认为,大货车登记在运输车队名下,林某的死亡为工伤;车队认为林某不是自
劳动者工作时发病身亡应认定为工伤吗是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无论该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工伤。未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需承担所有的
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的是否认定为工伤,由谁赔偿服刑人员劳动期间受伤构成工伤。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赔偿:《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二)经监狱安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下班后受伤,如果是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其他下班后的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下班的途中。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服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吴中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同日向被告寄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吴中人社局委托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吴中人社局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苏(吴)工伤认字(201
【在自家房屋内病亡并不应认定为通常意义上的“凶宅”】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现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间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予以赔偿,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判断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应当考虑以下若干要素: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凶宅”,被告是否对相关信息有披露义务,以及原告是
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以下解释指《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一词,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争议更大。认识相对一致的主要有:(1)对传统意义上的提供性交服务并收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卖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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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工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必须是工伤,因为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2、临时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解读明确: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本栏目再解读:“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从列举的“肛交”、“口交”方式理解“进入式”,进入人体相对闭合的器官。而像“手淫”和“乳推”等相对于“开放式”应被排除在外。《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1、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2、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
需要看是否有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的安排、管理等具体情况,但凭团体险不能确定属于工伤。如需详细咨询可与我联系
一、临时工在工地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临时工在工地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费用。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
可以认定为工伤。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