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022)

问题描述

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022)
1个回答

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022)

---杜凯律师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因为有其他人举报,或者掌握了案件部分线索,或者只是想了解情况等等,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当犯罪嫌疑人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但是有时相关部门会有不同意见)。

电话通知是公安部门采取的非正式通知的办案方式,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也不具有强制力。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后可以选择到公安部门去,也可以选择不去。

具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到公安部门后,可以选择是否供述案件全部事实。对此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性、主动性。如果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 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这些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83号指导案例中(张某某、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也明确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