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乱象: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其主动到案的;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责令其在某处等待而抓获的;
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其另行约定时间、地点主动到案或者抓获等多种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各地认定不一。
之前比较权威的判例:
《刑事审判参考》354号案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地方性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2016年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要认定为主动投案,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到案的自动性、归案的目的性和供述的主动性。
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虽然接到电话通知,但去与不去有选择的自由,其到办案部门投案是主动选择的结果;到办案机关,目的是交代自己的问题,接受办案机关审查;
必须主动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如果行为人到案不是为了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交代问题不主动,而是在经过教育甚至出示证据之后才被迫交代,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下面是18个省级法院裁判认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通过裁判文书检索整理)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5号,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浙刑二终字第151号,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刑终50号,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0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高刑终字第52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刑终125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刑终24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刑终249号,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皖刑终字第0006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桂刑二终字第28号,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1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陕刑二终字第00119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
1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刑终415号,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1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刑终72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刑终260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5、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刑一终字第37号,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刑终285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刑一终字第80号,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8、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53号,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不认定自首的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刑三终字第00006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一般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
曹坚 刑事实务 2022-12-02 15:02 发表于广东作者:曹坚(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电话通知型自首》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问询、谈话并接受进一步调查作为一种到案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相关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前往指定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往往存在
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022)---杜凯律师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因为有其他人举报,或者掌握了案件部分线索,或者只是想了解情况等等,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当犯罪嫌疑人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但是有时相关部门会有不同意见)。电话通知是公安部门采取的非正式通知的办案方式,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也不具有强制力。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后可以选择到公安部门去
能不能打电话自首、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吗可以。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的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宜认定为自首。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的行为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但是这种表现不是正式的,经常与之混淆的是口头传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
电话传唤到案自首如何认定一、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二、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到案,还必须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1.案发后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证据,仅凭经验对行为人
一、警察电话通知后到案,还算自首吗?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要视情况而定:1、只是电话传唤到案,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则不算自首;2、电话传唤到案,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视为自首的情况如下:(1)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其在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认定为自首;(2)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尚未来得及
裁判要旨:刑法之所以规定自首制度,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鼓励其亲友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进而节省司法资源。《解释》规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都
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
信用卡逾期起诉的流程:1、银行多次催款后,持卡用户仍旧不还款,银行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在接到银行的诉讼请求后,法院会调查事实真相,若确定持卡人长期拖欠还款,法院会向银行索要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3、银行整理诉讼材料,提交给法院审批; 4、法院接到诉讼材料后,一般会在7日内审批,以决定是否受理此案件; 5、经民事裁决审判后,如果逾期用户还不还款,银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没收用户财产。拒不还款
派出所立案,应将立案通知送达受害人或者报案人,而不是送给双方。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应在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不立案通知送达报案人,如果报案人不报的,可以在七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协商一致,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酒驾醉驾被交警拦截后,首先会进行酒精检测,然后根据酒精含量进行相应的处罚。
案子到了检察院之后,检察院3日之内会通知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
这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既然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传唤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是正常操作,但是过去做什么要分情况:大多数是去领取告知书、签字、并且续取保候审。因为案件现在是检察院管了,前面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给嫌疑人办理的,现在需要检察院轮候再确认下取保候审。这之后一般会再去一趟,就是做检察院阶段的起诉笔录,但是这一次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可能跟第一次去拿告知书一起办掉了。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1.被电话传唤到派出所算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法律依据
家属放弃治疗不到48小时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生告知其病情继续治疗有可能发展到脑死亡,医治无望的情况下,其家属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才被迫放弃治疗。如果简单地以家属放弃治疗导致该职工抢救结束时间和死亡原因不明为由不认定其为工伤,有违立法目的、立法精神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的来信来信时间:2022-07-27回复时间:2022-08-03 潘*峰:劳动者多次要求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企业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由拒不开具《离职证明》,请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并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
您好,您可以去法院查询一下,或者等待法院通知。有案号的话也可以直接查询案号,了解案件进行情况。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我可以帮助您。如果我的回答帮助到您,请给予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