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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

问题描述

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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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刑法之所以规定自首制度,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鼓励其亲友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进而节省司法资源。《解释》规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都应当看作是“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而不能仅从字面上机械理解“自动投案”、“送去投案”的含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因宅基地纠纷,将同村邻居孙某用匕首刺死后潜逃多年。后张某父亲带领侦查人员在XX市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主要问题: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据此,典型的、标准的自动投案,要求投案人具有自动性,即要求犯罪嫌疑人本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自动投案的典型表现,是自己亲自投案(即亲首),或者让别人代为投案(即代首)。

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其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由其亲友送去投案的情况。鉴于此,《解释》第一条中还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的陪首、送首。

对陪首、送首情况,也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实际上是把特殊情况下亲友的自动性视为了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在陪首、送首这些特殊形态下,当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并不是很情愿,甚至还可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将这种情况,也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

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张某作案后长期潜逃在外地,其父亲在公安机关多次劝说教育下,最终带领侦查人员到XX市将其抓获。张某是被动被抓获的,既不是其“自动投案”,也不是其亲友将其“送去投案”。

对此,能否视为自动投案,进而认定为自首,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作案后潜逃多年,没有丝毫自动投案之意,虽然其父在说服教育下带领侦查人员到XX市将其抓获,但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张某是被动抓获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

三、裁判结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一)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视为自动投案,是否认定为自首,关键是要准确把握《解释》相关规定的实质。

《解释》之所以突破刑法规定的构成自首必须具有的“自动投案”要件的范围,将陪首、送首也视为自动投案,是因为其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的目的。

刑法之所以规定自首制度,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鼓励其亲友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进而节省司法资源。《解释》规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都应当看作是“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而不能仅从字面上机械理解“自动投案”、“送去投案”的含义。

具体到本案来讲,张某的藏匿地点,只有其父亲知道,其父亲如果不带侦查人员去抓,那就可能抓不到。可以说,张某父亲的协助行为对于抓获起了关键作用。

因此,亲友积极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果仅从犯罪嫌疑人被动被抓获这一点,就一律否定自动投案的存在,是不妥的。

此外,所谓“视为自动投案”,言外之意就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形式,却具有与自动投案相同的法律效果。

因此,对疑似投案行为的理解和认定,应从其本质出发,看是否具有与自动投案相同的法律效果,是否符合送去投案的本质。

(二)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视作自首的条件

首先,亲友有积极协助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积极性,是指亲友得知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或行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并予以积极配合,指引,协助抓获。

也包括虽未亲自陪同抓获,但却提供了重要线索,对侦查人员顺利抓获骑了关键、决定的作用。如果亲友开始并不是出于主动,而是在公安人员做思想工作,进行劝说后,予以积极协助的,也应理解为积极协助。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抓获时,要予以配合。配合是指嫌疑人虽然不是自愿归案,但没有明显反抗的表现,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抓获时,束手就擒,予以归案。

如果是本人反抗拒捕,或者挣脱、逃跑、袭警,则不能视为自动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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