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职工甲某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正常上班时出现不适,胃部疼痛,并导致工作过程中断。后请假回家休息。
当日下午病重,4点前往医院急诊进行诊治。后症状有所缓解,再次回家观察。次日上午出现呕吐症状,并在呕吐过程中晕厥。
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自头一天发病至去世不到48小时。后家属根据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为死者申请工伤,当地人社局缺以“因死者生前生病后有过两次回家的情况,所以造成死亡疾病与前一天在工作岗位上所发疾病无法判断为同一疾病或存在关联”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01 什么是“工伤”?
工伤,顾名思义,即“因工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认定工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关系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包括上下班途中)
(三)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
但本案甲某并不全部符合条件,家属就此向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其可以按照“视同工伤”进行认定。
02 什么是“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国家设定工伤的原意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伤亡时能享受国家补贴,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本案甲某工作时间病发回家休息后再经医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
01.— 摘录自(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针对“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如果是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则不属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该观点,甲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感觉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再到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亡。
02.—摘录自(2019)辽10行终47号行政判决书
(2019)鲁14行终210号行政判决书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该观点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要求职工一旦出现身体不适即前往就医,并不符合我国大部分人“讳疾忌医”的生活习惯;
另一方面,由于普通人相对缺乏医学知识,其对病情的严重性不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就医,反而自行用药治疗或请假休息,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也符合日常生活习惯;
另外,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表征的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职工身体不适一律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亦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加重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的注意义务。
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其离开单位(另有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若身体不适与其死亡之间具有直接联系,则虽未经医院抢救,也可认定工伤。
笔者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解释究竟应当按照法律原文规定禁止类推适用,还是可以根据立法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提供参考。
希望我国能尽快完善对于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规定,做到同案同判,给因工伤亡的职工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03 如何维权?
申请认定工伤仅靠职工或其家属一方通常难以成功,还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因为除了需要证明基本的劳动关系,还需要用人单位配合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发生伤亡事故。
其次,由第三方医疗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病历、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材料,能为职工因工伤亡的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支持。
最后,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工伤事件要开展内部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档案,保障在后续认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事件经过能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职工的工伤事件所伤害的不仅仅是职工及其家庭,一旦处理不当,用人单位还可能会被追究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行政处罚,希望每个企业都能正视员工的工伤事件,担负起用人单位的应有之责。
一、上班时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家猝死是否算工伤1、如果员工在下班后在家猝死,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死亡是否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是因工作过度劳累、长期的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的身体不适,最终导致猝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员工的猝死与工作无直接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2、根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因此,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或者因工作原
一般,不算。 如果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
因工发病,二十四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是工伤。
您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一般用人单位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社保,则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 (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9日,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某路段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在地,导致右手骨折,因急于送医院治疗,未当场向交警部门报案。后交警部门认为现场已不存在,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认定,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张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要求补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张某无法提交。人社局认为,张某的情形既不是交通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认为
一、案例简述张某的货车挂靠在山东某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经营,而赵某系张某雇佣的货车司机,2021年3月份一次长途运输过程中,赵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赵某这算是工伤吗?二、律师解读其一,现实中有不少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违法但以庞大基数客观存在的情况,例如: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例如婚前同居现象,又比方本案中的车辆挂靠。营运货车尤其是重型、拖挂货车除需办理行驶证外,还需办理道路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单位宿舍猝死,一般人可能会觉得是劳累过度导致死亡,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一般来讲,在单位宿舍死亡既不是工作岗位死亡,也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下面来看一个案例:莫某于2018年10月16日进入第三人某公司工作,任货车司机一职,平时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一般工作时间为:早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服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吴中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同日向被告寄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吴中人社局委托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吴中人社局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苏(吴)工伤认字(201
您好,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之后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结合鉴定结果和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协商不成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王太辉是广东某电子公司的员工。 2018年10月24日7时左右,王太辉上完夜班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倒地猝死,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王太辉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1月1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太辉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太辉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工作中突发疾病回家休息后去医院算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姜铁山系湖南某花炮公司员工。2014年6月8日晚,姜铁山在加班过程中感到头部不适,晚9时许结束加班回到宿舍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姜铁山因头痛被送至临湘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心血管疾病导致死亡。公司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姜铁山为工亡,人社局认为姜铁山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姜铁山之妻王梅不服,诉至法院。一审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15年,如果因私想辞职的,单位一般不能给补偿。如果劳动者具有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约或者被单位裁员等情形的,单位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在宿舍猝死,如果死亡原因是工作造成的,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等
一、员工上班时猝死要赔多少1、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在上班的时候猝死的话是属于工伤的,具体需要赔偿多少是要看具体情况的,不过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的金额包括了很多方面的,还需要给员工的近亲属支付这个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要看具体情况,按实际相关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无法对死亡进行定性,无法就死亡作出详细回答。另外,由于赔偿没有相关的信息,无法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3、法律依据:《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班期间脑出血,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在有相关联证据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你好,先做一个工伤认定,然后再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建议让我们律师来处理,需要帮助可以点我头像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