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
我们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
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
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
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一般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
醉驾案件现场被查获,因为血液酒精检测不能马上出来,便让其在家随时等候电话传唤。在检测结果出来对其刑事立案后,再电话传唤其前往公安机关,能否认定自首,实务中存有争议。后附判例:(2017)辽0503刑初44号认定了自首,经检察机关抗诉,(2018)辽0503刑再1号不认定自首。醉驾案件接到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王亮(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一、基本案情甲驾车经过卡点时被民警拦截
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和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
电话传唤到案自首如何认定一、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二、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到案,还必须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1.案发后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证据,仅凭经验对行为人
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022)---杜凯律师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因为有其他人举报,或者掌握了案件部分线索,或者只是想了解情况等等,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当犯罪嫌疑人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但是有时相关部门会有不同意见)。电话通知是公安部门采取的非正式通知的办案方式,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也不具有强制力。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后可以选择到公安部门去
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家属放弃治疗不到48小时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生告知其病情继续治疗有可能发展到脑死亡,医治无望的情况下,其家属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才被迫放弃治疗。如果简单地以家属放弃治疗导致该职工抢救结束时间和死亡原因不明为由不认定其为工伤,有违立法目的、立法精神
一、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到案,如果传唤前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首。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形: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和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后,犯罪嫌疑人到案。有的观点认为 “传唤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所以侦查人员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应属自动投案”。这种观点带有普遍性,辩护律师也常以侦查人员以传唤通知书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笔录的首部写的也是询问笔录为由,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属自动投案,再加上其如实供述的话,就应认定为自首。笔者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纷繁复杂,而刑法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又存在较多分歧,比如对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传唤到案的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
算工龄但不算教龄。这是公立和私立的差别。具体还得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教师的工龄是指参加工作至今的时间,基本是连续计算的,有时还将在校读书时间也计算在内(还有以前是做别的工作的,与教学无关的,但也计算在内)。 而教龄指参加教育工作至今的时间。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法律依据:《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规定“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
超龄农民工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属于劳动者,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农民工可以主张人身伤害赔偿,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地方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醉驾或酒驾超标电动车时,处理结果超出当事人的预料,因为电动车日常行驶的非机动车道,也没有交强险,怎么与机动车同等“待遇”呢?超出了社会大众的认知范围,民众对此也有很多不解。一、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原因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为: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
1、房产登记“单独所有”是一种权利表征,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夫妻一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逐利,擅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给城市交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所谓的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电池、电机功率、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 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认定中,超标两轮电动车能
单位以报销款名义发放工资,报销款能否认定为工资原则上讲报销款是不视为工资。它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是固定的,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薪资收入中包含报销款项,就应当约定明确。未约定明确的,一般情况下报销款均不视为工资。可能认定为工资的情况有的企业是每月固定发放报销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逐利,擅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给城市交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所谓的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电池、电机功率、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 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认定中,超标两轮电动车能
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行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三,受交通事故伤害。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一个条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第二个条件;故所受伤害到底构不构成工伤,关键在于骑自行车摔倒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
一、临时工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必须是工伤,因为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2、临时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的,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