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分情况。如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那么个体工商户所借来经营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只用于一方的支出,那么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里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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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姚某出资以其子王某某名义买房】王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1997年6月8日生下一子王某某。2010年11月2日,在王某某13岁时,姚某作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18份《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3年5月6日至5月23日先后将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18套房产转移登记至王某某名下。房屋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时他尚未满16周岁。【王某向贺某借款】2012年8月24日,贺某与王某签订《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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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债务存在“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别,其区别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夫妻双方对该债务享有共同利益,不论其是直接享有还是间接享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