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早在2003年的时候,王女士就发现丈夫出轨了,但因种种原因,她直到去年才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摆脱了婚姻的枷锁后,王女士也慢慢修复婚姻带给她的创伤。
正在此时,祸从天降,王女士突然收到某区法院八纸诉状,对,八纸民间借贷起诉状。这八个不同的人的起诉金额从14万到52万不等,要求王女士及其前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收到诉状,王女士懵了,早在2013年她就与前夫分居了,平时二人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借款的事儿她丝毫不知情,更别提见到这些钱的影子了。
王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希望我为其代理。
经过梳理,这些借款多发生在2015年到2019年间,原告都自称与王女士的前夫是同事关系。从证据来看,有借条,也有银行流水。
借条都是王女士的前夫签字的,没有王女士的签名,但借款用途都是写的“用于家庭生活”,这一表述对王女士比较不利。再仔细梳理银行流水,发现大部分款项都是在借入当天,其前夫马上就又转账至几个案外人的银行账户。
这几个案外人是谁,其前夫为什么给这几个人转账,王女士也一概不知。
关于这些证据,米律师分析如下:
第一,借条上写了“用于家庭生活”就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本案中,王女士的前夫虽以家庭生活为由借款,但款项实际上用于何处还需打个问号。
除了借条外,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第二,关于借款的去向。从银行流水来看,大多数款项都转入了案外自然人的账户,单笔金额甚至高达数十万元。如果借钱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话,应该是分散地消费,如缴纳房租、水电费、学费、还房贷等等,不可能会出现如此集中、大额的转账。
第三,关于借款金额。王女士与其前夫都有稳定的工作及不菲的收入,名下拥有四五套房子,王女士的父母还经常给其转账,两人的生活水平应当远远优于一般人。
但是,短短四年间,王女士前夫的借款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因此,米律师断定这些借款必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过搜索类似案例,米律师的这一推断也得到了证实。
米律师将搜索到的案例打印出来提交给承办法官,同时也提交了有关分居的证明。
开庭那天,米律师信心满满,准备好好驳一下原告的主张。结果却被告知原告撤回了对王女士的起诉,只要求王女士的前夫还款。
原告将来是否还有其他主张尚未可知,但此时未开庭就撤诉,应该也是觉得实在没有胜诉的几率吧。
在此,米律师提醒大家,碰到类似情况,不要着急,找专业的律师出谋划策:什么情况下属于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何收集有利证据! 以及如何规避日后出现类似的麻烦等等,统统都交给你的律师吧。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
在日常咨询接待中,常有人咨询:婚后,如果配偶将我登记为婚前个人房产的产权人之一,离婚的时候,我是否可以分得一半的产权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有所改变。婚后如果一方自愿将配偶登记为婚前个人房产的产权人之一,视为一方自愿将部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配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原告诉称李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的房屋价值百分之四十的补偿款。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两子女,即李某军和李某兰。李母于1986年死亡。李父于1991年与张母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母与李父结婚前生育两子女,即张某鹏和张某莲。李父与张母结婚时,李某军、李某兰、张某鹏、张某莲均已成年。张母于1995年6月21日死亡。李父与张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李父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是一种赠与行为,经房屋登记机关登记后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对房屋的同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受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
裁判要旨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无证据证明其和另一方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例索引《崔玉花、杨兴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争议焦点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他(她)婚前个人财产,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亦属于他婚前个人债务。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原本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能办理购房者一人的名字,无需另一方签写“放弃产权”的承诺或协议;3、购房者清偿银行贷款后,可在房产证增加对方名字,这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赠与。4、购房者将婚后收入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须按婚内还贷款总金额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对方。扩展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尤其是网贷,另一方往往并不知情。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那么,对于婚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借网贷,法院是否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呢?案例简介2011年10月,原告曹某(女)与被告雷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2年11月4日生育一女,201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5日,原告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
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
2020年,丈夫李某向方某借款,方某同意借款后向李某妻子王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后王某分多次将款项转给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方某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王某也在场。2020年,丈夫李某向方某借款,方某同意借款后向李某妻子王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后王某分多次将款项转给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方某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王某也在场。【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款项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
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需要婚后共同去承担吗?”在我们接待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离婚夫妻都对此有很大争议,有的认为这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该由自己去承担;有的认为结婚后双方就是一个共同体了,个人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
你好,应该两人一起起诉,如果一方将权利转移给你的可以一个人起诉。
及时起诉要求对方还钱,你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等)。要看借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3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你无法获得胜诉权。同时要看你有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若借条上面没有还钱时间,你可以随时起诉要钱,你的要求没有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