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
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2)向法院提起离婚的方式法院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
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对方不知情也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夫妻之间对方不知情的债务一般不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不知情欠款是一方借款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不知情一方事后追认认同该笔欠款的,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没有特别约定归一方所有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财产所有人如果想将财产全部留给亲生子女建议提前订立遗嘱明确遗产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1.个人借的网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支出,那么就属于个人的,如果用于家庭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当然,若是网贷本身就是夫妻“共签”的,这种情况下及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所贷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一般情况下婚后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一方能证明该笔贷款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发生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他(她)婚前个人财产,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亦属于他婚前个人债务。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原本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能办理购房者一人的名字,无需另一方签写“放弃产权”的承诺或协议;3、购房者清偿银行贷款后,可在房产证增加对方名字,这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赠与。4、购房者将婚后收入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须按婚内还贷款总金额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对方。扩展
律师观点分析早在2003年的时候,王女士就发现丈夫出轨了,但因种种原因,她直到去年才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摆脱了婚姻的枷锁后,王女士也慢慢修复婚姻带给她的创伤。正在此时,祸从天降,王女士突然收到某区法院八纸诉状,对,八纸民间借贷起诉状。这八个不同的人的起诉金额从14万到52万不等,要求王女士及其前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收到诉状,王女士懵了,早在2013年她就与前夫分居了,平时二人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借
婚后一方父母给全款买的房,到底属于谁?分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其中民法典1062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
2020年,丈夫李某向方某借款,方某同意借款后向李某妻子王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后王某分多次将款项转给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方某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王某也在场。2020年,丈夫李某向方某借款,方某同意借款后向李某妻子王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后王某分多次将款项转给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方某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王某也在场。【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款项
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
如是单身公租房,通常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拆迁协议内容分析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需要婚后共同去承担吗?”在我们接待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离婚夫妻都对此有很大争议,有的认为这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该由自己去承担;有的认为结婚后双方就是一个共同体了,个人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
丈夫欠债妻子的银行卡一般不会被冻结,但是如果丈夫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债权人起诉之后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冻结妻子的银行卡。如果是个人债务,那妻子的银行卡不会被冻结。
1、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但共用的要承担责任。2、一方不知情,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该不知情的一方也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知情一方的名义借的,也是归借款人个人进行使用的,则不知情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