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投资失败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在2016年,工资只有2000元的张某为了改善生活,认识了做玉石生意的叶某,之后便先后向朋友借了30多万进行投资。
这之中便包括李女士的17万。
李女士表明:自己于2016年5月11日向张某转账20000元,于2016年5月13日向张某转账21000元,于2016年5月20日向张某转账30000元,于2016年5月14日通过案外人林某向张某转账58000元。
2016年,在多次沟通,张某拒不还款后,李女士便起诉到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并将张某的老公王某列为了共同被告。
但是王某表示:张某和自己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因为感情不和,自己便向越秀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开庭时张某未到庭,所以自己撤诉了。
2016年,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便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所以张某借钱去投资,和自己没关系。
张某也辩称,李女士的钱只是自己间接转给叶某,所以并非自己的借款,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经法院了解,张某曾于2016年10月17日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新港派出所反映案外人叶某向其借款355000元、尚欠338000元未还。
张某也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这355000元,是自己东拼西凑借来的,李女士的17万元,也是这其中自己借来的一部分。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最后一审法院判定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17万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决之后,张某和王某不服判决,在1月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肯定了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驳回了二人的上诉。
关于此案,其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为17万是否为借款,二为,此17万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一点,张某在派出所反映情况时明确说明自己向李女士借了17万,故认定此17万为借款是没有疑问的。
关于第二点,由于上述债务发生于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王某若要主张这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那他就要进行举证,用证据证明李女士与张某明确约定了这17万元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在此案中,王某辩称自己和张某早就分居了,并且彼此经济独立,但是张某2000元一个月的工资并不足以养活自己,所以,张某的投资行为是为了改善生活,亦是为了家庭,故此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一方主张不是共同债务,则由其承担证明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在权威机构如公证处做的公证、在公安局做的笔录等,按我国法律,一旦作为证据使用,就将是证明效力最高的公文书证,若要推翻其证明力,就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之前的言论是错误的,当然,如果因为错误的言论导致了坏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的承担者也将是陈述虚假事实的人。
1、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不属于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次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不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妻共同消费支配的是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
要有相关情况有无证据
1、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2、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的,那么另一方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超过部分就不需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
2020年,丈夫李某向方某借款,方某同意借款后向李某妻子王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后王某分多次将款项转给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方某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王某也在场。2020年,丈夫李某向方某借款,方某同意借款后向李某妻子王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后王某分多次将款项转给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方某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王某也在场。【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款项
我们都知道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皆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工资、奖金、经营所得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特殊情况下予以平分。既然有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会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同样是在无特殊情况下平等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比如说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双方及子女为了治病支付
属于,但是银行只会找欠款的那个人要。因为一般情况如果另一方有钱都会还,如果已经到了那个地步已经差不多是离婚了。谁的名字谁的卡就谁还
1、若是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有欠款,并且这个欠款还不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虽然是婚前欠款,但确实用于了婚后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2、婚后原则上一方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后有欠债,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也没有共同签字的,除非欠款是在合理范围内,并且也是用在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否则的话也是按照个人债务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双方的
案例:秦先生与汪女士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让妻子汪女士感觉最不满意的是,丈夫掌握家里的财政大权,日常开销每次都要向丈夫要,并且还需要汇报具体开支情况。汪女士的母亲生病住院治疗需要至少要10万,焦急的汪女士让丈夫秦先生拿出治疗费用,但被秦先生以存款未到期拒绝了,汪女士只得向朋友借款10万元,手术后母亲身体逐渐康复,汪女士感觉非常开心,但同时也对丈夫秦先生的行为感到非常寒心。双方蕴藏已久的矛盾终于爆发,
如果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妻子不会受影响。如果妻子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妻子被错误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更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
夫妻一方贷款算不算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1.如果夫妻一方贷款,但是事后经过另一方的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4.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
1、丈夫私自贷款是不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贷款是一方借款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不知情一方事后追认认同该笔欠款的,是夫妻共同债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一、婚前借款属于夫妻婚后共同债务吗不属于。一般情况下,婚前一方债务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特殊情况下,比如下面所列的四种情况下,在债权人举证充分的情况下,则会进行转化。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
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算共同债务吗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一般是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所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偿还。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律师观点分析早在2003年的时候,王女士就发现丈夫出轨了,但因种种原因,她直到去年才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摆脱了婚姻的枷锁后,王女士也慢慢修复婚姻带给她的创伤。正在此时,祸从天降,王女士突然收到某区法院八纸诉状,对,八纸民间借贷起诉状。这八个不同的人的起诉金额从14万到52万不等,要求王女士及其前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收到诉状,王女士懵了,早在2013年她就与前夫分居了,平时二人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借
导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因生病而产生的债务,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因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案情】2007年1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
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对方不知情也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夫妻一方在婚后借的钱,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该债务是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另外,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借债完全是个人使用、消费,或者为履行非法定义务而负债的,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
不继承可以直接领取吗不继承可以直接领取吗?
案情简介2008年6月16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2016年12月1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王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贾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
⒈夫妻一方婚前炒股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⒉夫妻一方在婚前炒股所得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那么该财产就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可对其主张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