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所得房屋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杜凯律师
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拆迁,并且取得拆迁分得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拆迁所得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所得,则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补偿款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助或奖励。
所以说,拆迁补偿款的构成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有对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对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中对房屋的价值补偿只是房屋价值形态的转变,即使拆迁房屋获得增值,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
所以说,拆迁补偿中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的部分依靠家庭成员的相互配合,并且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部分补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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