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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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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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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登记“单独所有”是一种权利表征,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需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二是需要有书面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成一方的房产,归夫妻共有,这是房产能否作为夫要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2、司法实务中,对房产登记“单独所有”与实质为共有的常见情形及处理

一是“隐形共有”。房产证登记”单独所有”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夫妻共有房产往往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严格上说,此种情况属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对此等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是妻共有。

二是申请人隐瞒事实,故意登记为单独所有,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对申请人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并不对婚姻关系及财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有的申请人出于某些因素,故意将共有财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而房屋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无法保证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三是申请人为图省事简单化处理,将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共同共有的,需要提供共有的证明材料;

按份共有的,需要提供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单独所有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为单独所有。相比较而言,单独所有登记较为简便,有的申请人为图省事方便,省略提供共同共有的证明材料或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直接填写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对于后两种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房产的真实所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按夫要共同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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