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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描述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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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虽《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本案并未发生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事实,且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

另外,本案亦不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先析产再执行”的请求也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

  配偶一方能否

  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张某勋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某勋与张J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张某勋、张J并没有与债权人高某云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张某勋、张J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J认为高某云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J“先析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张J关于“该条并未对提起析产后以及协商不成又无人提起析产诉讼时是否能够继续查封作出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可见二审判决已经对张J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

  内蒙古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在对张某勋、张J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张某勋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张J的财产份额”,可见二审判决已经对张J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故张J关于涉案的执行行为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张J与高某云、张某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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