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涉案共有房屋不存在物理分割的条件,其使用目的及范围均不可分,故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如果仅拍卖被执行享有的房屋份额,则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应对不可分割的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案例1:(2019)粤执复58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深圳中院能否对涉案房产进行整体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50%权利份额登记在被执行人聂某名下,故深圳中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将上述房产份额作为被执行人聂某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拟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房产系吴某与被执行人聂某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的规定,本案中的涉案房产显属不可分割使用的物权,深圳中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并保留异议人享有的房产权利份额的变价款以及同等条件下对其占有权利份额的房产的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申请人主张涉房产仅可拍卖聂某名下50%产权份额,不得拍卖吴某名下的50%产权份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21)桂执复2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桂林中院作出的(2020)桂0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0)桂刑终4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没收被执行人孙工川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附《涉案财产判决处置表》及《涉案人员房地产财产处置表》,对随案移送处置的涉案房屋名称、位置、性质、权属及处理意见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阐述,其中涉案房产“性质:个人财产;
处置意见:依法没收孙工川份额”。案涉房屋亦登记在孙工川和王某名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王某和孙某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因该房产不可分割,桂林中院在拍卖涉案房屋时整体拍卖,拍卖裁定亦明确了执行内容为没收该房产50%的份额,复议申请人王某可通过在该房屋拍卖后申请分得其相应份额的拍卖款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拍卖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孙某、王某亦可参与竞拍,其中王某还可通过参与竞拍依法行使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案例3:(2020)浙执复4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案房屋属于金某某与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杭州中院已查明确认涉案房屋为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在执行中经查明不具备直接分割的条件。
因此,执行法院对无法实物分割的房产,依法采取相应的变价措施并无不当。当然,在拍卖涉案房屋时需明确汪某的优先购买权,在处置后还需依法保留相应份额的价款给汪某。
复议申请人汪某现请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2021)沪0104执异11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2020)沪0104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确认叶某某对系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因叶某某不能履行(2018)沪0104民初207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拍卖叶某某名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的系争房屋,并无不当。
危某某、叶某1主张系争房屋系利害关系人唯一住房,并用以出租谋取租金,以租金差价维持生活,故申请不予拍卖。本院认为,危某某、叶某1在系争房屋中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且并非本案被执行人,可以从系争房屋拍卖款中享有三分之二拍卖变价款,以保障其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三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你好,这个要视情况而定
【律师意见】法院拍卖说明现在属于强制执行阶段,若您是被执行人,您可以直接履行债务,房屋可不被执行;若您不是被执行人,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无权处分您的50%的份额。您也可以为被执行人代为清偿债务,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若需法律帮助,我愿祝您一臂之力。
一般情况下,非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之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是以一种变相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不利于促进劳工的就业也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相悖。所以法律、法规对此类做法持有的是否定评价,该类行为除无效之外,还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苛责。
1.女方如果愿意可以分割,不愿意则不行。有夫妻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可以分割没协议,对方不自愿,婚前财产离婚不能分割。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上诉不是必经程序,而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谁都无权剥夺。同样,上不上诉也是当事人的自由,同案其它被告不上诉是他的自由,法院不能以其不上诉就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只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必然会改判决,二审法院会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对全案进行重新审查,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决定,理论上哪种结果都有可能,法院会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另外,即使是终审判决
(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这个需要和银行方面协商解决了
案外人,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需要和法官确认租期,有的是半年,有的是一年,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到期之后,就不需要你付租金
终本案件后,可能会拘留。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即立即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是执行还是破产?这很重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 第一、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三、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法律分析:失信人员能回国。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时,被执行人有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该名单后,被执行人的信息将会被联网,其民事活动会受到很多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
1、如果是没有证据原件的,在开庭时对方可以拒绝对此证据进行质证,法院也将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如果仅仅是开庭时没带证据原件的,可以向法官说明情况,由法官另行安排时间进行质证,如果法院因未带证据原件而直接作出对你不利的判决是不对的。 3,至于案件是否对原告不利,要根据具体证据分析,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原件,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原告的主张的,则对原告会有不利。原告可以选择先撤诉,设法收集相
设例: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相对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人配偶可以在拍卖程序中主张享有财产份额及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能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执行。 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是共同债务时,执行机构只能控制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但是,《最高人民法
发生劳动争议时,法院对公司变相辞退的认定摘要:当今,在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完善健全的发展过程中,广东省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会设立法务部或者聘请律师为公司的日常运营保驾护航,减少并防范公司运营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当拥有智囊团的公司与劳动者出现关于公司变相辞退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略显得势单力薄,哪种情况下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哪种情况下公司属于合理行使经营自主权,本文将从公司变相辞退的惯常做法、
读: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行和推进。 本文内容,为法律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确切有效的借鉴和指引。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