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股东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案例一: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与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2020)苏 06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鑫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学高。
上诉人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衮矿煤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鑫公司)、南通鑫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鑫尔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 民初 1732 号民事裁定,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基本案情:斌鑫公司诉称与邹城鑫尔达公司签订《废料买卖合同》,向对方支付了 50 万元保证金,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
因邹城鑫尔达公司已注销,斌鑫公司同时诉请邹城鑫尔达公司的股东衮矿煤化公司、南通鑫尔达公司承担返还保证金及利息责任。
法院观点:斌鑫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选择向股东提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之诉,而非提起股东清算责任之诉,属当事人自由行使诉讼权利范围。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确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斌鑫公司诉请衮矿煤化公司、南通鑫尔达公司承担相应返还责任,原审被告之一南通鑫尔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如东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待实体审理方能确定。综上,衮矿煤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与肖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 48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夏于飞,职务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荣,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干,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中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职务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向华,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合同纠纷起诉广州中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同一案中以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起诉上诉人肖某。
上诉人认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分案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如被上诉人以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起诉上诉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本案中广州中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王某、
肖某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原合同纠纷的诉讼中提出上述两股东应负有对广州中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符合起诉的条件,因此不需要分案处理。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案《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收购合同》中第八条第 4 项约定“对于任何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和权利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且该合同记载签约地址为“广州市中山七路81 号广东石油大夏”。
该约定并未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签约地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沈豪、无锡市锡豪模具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2018)苏 04 民辖终 26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杰,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市锡豪模具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诸雅琴。
原审被告:许雁。
上诉人沈豪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市锡豪模具有限公司、诸雅琴、许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 0412 民初 1630 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定: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是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锡豪模具有限公司。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之所以同时要求沈豪、诸雅琴、许雁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认为“无锡市锡豪模具有限公司被吊销而股东未清算,且诸雅琴、许雁系许锡康的继承人"。
涉案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故也应当根据合同纠纷来确定案件管辖。涉案纠纷系合同纠纷,且无管辖协议,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也未作约定,应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该“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内容。
本案中,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主要诉讼请求系要求无锡市锡豪模具有限公司、沈豪、诸雅琴、许雁依约支付货款,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方的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述三个案例中,原告是基于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并按照买卖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公司注销,遂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情形,此时股东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均被法院驳回。
如果原告直接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股东,因具体情况不同,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不同。
案例一:李中权、邹国强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湘 01 民辖终 14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国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鑫伟。
原审被告:朱少虹。
原审被告:杨礼。
原审被告:朱晶晶。
上诉人李中权、邹国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朱少虹、杨礼、朱晶晶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 0103 民初 9653 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其对安徽时尚一九八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但安徽时尚一九八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手续,损害了其权益。
上诉人李中权、邹国强及原审被告朱少虹、杨礼、朱晶晶系安徽时尚一九八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杨礼、朱晶晶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及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杨礼、朱晶晶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应在本案实体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和处理,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综上,上诉人李中权及上诉人邹国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股东清算责任属于一种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而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二: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陈秀静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 0107 民初 1082 号
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峰,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贤勇。
被告:陈秀静。
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变频公司)与被告蔡贤勇、陈秀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与洞头县东宝电气有限公司于 2014 年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一共向洞头县东宝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了 268000 元的货物,但洞头县东宝电气有限公司仅支付了 241200 元的货款,剩余 26800 元货款一直未支付。
现原告在催款过程中发现洞头县东宝电气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办理了注销登记,但并未按国家规定对原告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债权未获得清偿。
法院观点: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
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依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管辖。合康变频公司与洞头县东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5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东宝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注销,并成立清算组进行了清算,该公司主体已不存在。
4 月 22 日,东宝公司股东蔡贤勇、陈秀静出具清算报告,该报告记载无负债,剩余资产 150827.27 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合康变频公司起诉清算义务人蔡贤勇与陈秀静主张相应货款及违约金,属于因东宝公司解散、清算引发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蔡贤勇、陈秀静户籍地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
被告蔡贤勇、陈秀静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处理。
该案中,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了清算,但是未履行通知义务,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所涉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注销后不需要承担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调解就是双方自愿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样的效力。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当事人不会收到法院立案短信通知,院立案后会先打电话要求当事人去法院领取。如当事人不领取的,法院会采取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采取上诉任何一种方式都是可以的。
一般情况是七日内。《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
您好,诉讼期间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前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法人企业的民事责任由法人财产承担。但如果前法人是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可以追加前法人代表为被执行人。具体情况有待了解,后续事宜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与我取得联系,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收集证据以及合法维权等方面的建议。
你好,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收到对方虚开的发票,虽然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但是仍然是可以寻找原来公司的负责人承担责任的
一、公司车牌可以保留吗 1、公司车牌可以保留。不管是报废的还是过户的车,都可以申请保留原车牌。新的车牌管理政策中提到的只要满足新的条件,就能继续使用原来的车牌,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
公司注销后,名下的车是不能年检的,变更所有权人后才能年检。一般的年检程序为填写机动车年检表;外检,车辆必需外观干净、号牌号码清晰无污垢及固封螺丝齐全、灯光安装规范,性能良好等。
你好,异议会给予答复处理
你好 这个就需要看你们协议的约定了
你没有责任,公司负责人可能构成涉税犯罪,欢迎来电交流。
公司注销后不能以原告名义起诉。公司注销后法律拟制人格消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参与民事诉讼的资格,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是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股东身份作为原告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1、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注销后不需要承担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注销后不需要承担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注销后不需要承担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7、公安机关:注
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注销与否,其债权债务与法定代表人无关。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
1、公司注销后还可以重新再注册,公司按照正常流程注销之后,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存在了,是不能恢复的。2、如果想要恢复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注销前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重新申请注册新的公司。但公司名字注销后最少1年,最多3年的时间才可以重新使用。
公司注销后的合同纠纷,不能起诉公司,但可以起诉公司的原股东。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或者仲裁方式来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