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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仅打卡但不在岗,又未产生劳动成果,不应认定为有效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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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仅打卡但不在岗,又未产生劳动成果,不应认定为有效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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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原系成都某银行员工。陈某的工作时间为早八点三十分至下午五点三十分。2018年7月,陈某存在多次上班签到时间明显早于正常工作时间,下班签退时间明显晚于正常签退时间的情况,且在其工作时间中,陈某并未出现在其工位,也没有客户拜访和工作进展,也未向部门主管汇报过任何工作成果。

2018年8月,该银行以陈某在2018年7月旷工逾10天为由,根据该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陈某认为其工作时间的考勤为全勤,其并没有旷工,银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起诉至锦江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中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方能认定为有效出勤。

虽然陈某打卡考勤为全勤,但在其工作时间,陈某并未出现在工作场所,且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产生劳动成果,银行认定陈某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和安排的权利,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到岗工作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且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中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方能认定为有效出勤。

劳动者仅打卡但不在岗,又未产生劳动成果,不应认定为有效出勤,用人单位可依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9日发布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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